十、唯識於心理的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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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唯識於心理的因緣

十、唯識於心理的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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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心理,生變化,起作用,總歸離不開因緣法則;所謂爲什麼?怎會這樣?不無原因,必有道理。譬如:眼緣於色,生起見能;心理有能緣之功,塵境是所緣之德,功與德應,識變蘊持;乃是心向於塵,構成攀緣的決定因素。


  不過,緣是藉義,所具不同,玆以例條分述,俾供參考:
1・因緣
萬物的生起,皆從因緣和合;親而强有力的是因,疏而弱助的是緣。譬如種子是因,土壤,陽光,空氣,水肥等是緣;人或大自然是媒介,如是稻梁麥菓等發生。又如六根爲因,六塵爲緣,我意識爲主宰;如是,識心分別,而有欲等情感發生。


2.所緣緣
唯識論中說:心心所法,由託緣而生還,是自心之所緣慮。也就是說,心理於塵境發生關係之時,心理的活動是能緣,塵境是所緣;心理攀附緣境,所發動作用的功能,是爲心理的所緣之緣;因此,所緣之緣,又叫做緣緣,屬所生的緣慮之境。


3.等無間緣
心所緣慮,相續不斷,是爲次第之緣;所謂前念生,後念不起,前念滅,後念隨起。唯識論說:八現識起,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心所相續,滅於前念之心法,避而導,引發後念之作用;也就是心心所法,次第無間,相續不息。


4.增上緣:頗具轉分別而成智慧的境界,唯識論說:六根照境發識,有增上力用,諸法生時,不生障礙。基於心理反應於塵境,已具所緣之作用,進而轉識成智,發揮理性高於感性的妙用;如是進取,增上力强,障礙隨之化解。


  四緣之法,於心理活動的層次而言:因緣是入流,所緣是變化,等無間緣是提昇;及至增上緣,卽能化作用爲力量,完成心理價值的最大效益。但是,因緣法則,於境上的肯定,如何獲得確知?分別的變化,又如何以自我意識來表達?爲此,先說‘’與‘’的兩種現象:


感受境 ── 從相之所與見之能,肯定自我意識的發起;或者說,照見相境,分別作用,自我自轉,自體自變,憑直覺感受而發起的意識活動。
分別境──直覺後的情識,肯定取捨;以自我證實好惡或愛恨,表現明朗的相對之偏,然後生起分別,執著一端;此種執著,起先止於心理的自我肯定,然後,時久成例,或文字,或語言,流傳通達,多數接受,分別作用,不同的肯定隨之發生。


  如是,二境四分,體用具備;唯境分之間,無有層次,可謂彼此,互爲因果。雖然,古德說識心,於境分上,各有思想之差異;如安慧大師的自證一分,難陀大師的見相二分,陳那大師的相、見、自證三分,以及護法大師的相、見、自證,證自證四分;各以約唯識,約心境,約體用,約量果,分別立說。但是,此中當以護法大師的依緣約立之說,屬於完備與圓融,能够貫通境分的因緣,展現相互間的運作之功;這在唯識的心理因緣上,使得諦義與相見等的感受境和分別境,更加明朗化,效用化。


 護法大師的境用四分是這樣的:
・見分緣相分時,約自證的量果。
・自證緣見分時,約證自證爲量果。
・自證緣證自證時,約所緣之證自證爲量果。
・證自證緣自證時,約所緣之自證分爲量果。
 相分見分功能相同,可以互緣,但不約量,故無緣約而立四分以外之多餘了。


  本來,心理的因緣關係繁複,以自我爲中心的人類;從幼兒,少年,青年,壯年,中年,老年,一連串的變化過程,已經是很難說明;何況,同一時期,不同的因緣關係,足以耗費畢生的精神去研究!好在,森羅萬有,總不外於相之染,於見之著,於自證之起信,於證自證之流傳;全都攪和於無窮的變化裡,發生千萬差異的作用,從不曾離開唯識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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