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唯識於心理的觀法
唯識原本是一種分析之學,於事理之體、用、相,以因緣法則而至因果關係,從粗到細而至昭彰,可以說是最爲詳盡的分析之學。
唯識說五重觀法,不是依序層次,是回互層次;也就是一觀五重,循環運用。譬如:
說體:從所執性,確定依他性;以所見之體,從主觀到客觀;然後,認識自他,相互比較;直到事理融通,相應眞實,才算於體的法相,從了別而予以肯定,完美的說明「體」的面目。
現在,先將〈五重觀法〉的要義,作如下的分別說明:
1・遣虛存實 ── 依感情作用,最易形成實我實法,所謂情有理無,惟是虛妄,忽視體與用的存在價值;因此,應該建立起不實與實的觀念,亦如唯識學上的:以空觀而破有相,以有觀而捨空相;所謂空有相對,遣存制衡,虛與實重覆了別,是爲第一重觀法。
2.捨濫留純 ── 依緣境而言,相分是所緣境,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是能緣力,唯恐境與力,所與能相互混亂,氾濫不清;因此,捨相分的所緣境,觀察其他三分的能緣力,務期境力(心)相對,能所純厚,了然分明;卽已入達第二重觀法。
3.攝末歸本 ── 見與相二分,總不免主觀成份,藉自證分而肯定 基於自證分爲體時,見與相分便成爲用,此時的體用,極容易造成本末顛倒。因此,攝用歸體,本末回互,才能體用相輔,本末相成;此卽是第三重觀法。
4.隱劣顯勝 ── 首先要認清此觀法,不是隱惡揚喜;基於前面三重,雖然攝歸自體,但是,自體中有心王與心所的差別,二者原本俱有能變的現行,往往心王爲强力,心所爲弱小;也就是知識和經驗的多寡,分別主觀與客觀的劣勝;或者說,爲心王之因者與心所之緣者,往往因勝於緣,緣遇不足;因此,隱劣顯勝,才能因緣相對,王所回應,達到第四重的唯識觀法。
5.遣相證性 ── 從自我而至法我,由感性而至理性;從體用實效而至本末因緣,由能所相應而至心識了然;數番回互,因果分明,但是,心王(起心動念之時)猶存事之相,理之性,不免計較衡量,仍舊耽在清淨之中;因此,於事應空其相,於理應證其性,方能事理絕對,臻於圓滿,入達究竟的境地。
五重唯識,觀法繁複,於心意識活動中,乃是培育知識,攝取經驗的理想方法;如果,以慈恩法師立法相而說的五種方式,作爲唯識於心理活動的指南,則於體的能詮,於用的所詮,就更能輔行唯識之學了。
玆將五種唯識,分別條述,以供參考:
1.境唯識 ── 境,就是意境;於意念中反映其情識或理性的一種作用;但能分別意會,非言語所能傳達者。佛典中如〈阿毘達磨經〉裡所述的一處四見之喩;闡明以境而說唯識義。
2.敎唯識 ── 敎,就是敎化;於言行中分別其偏邪或正道的一方法;道出人與人,人與事的關係,廣論因關係而發生的障礙。佛典中有華嚴、解深密等經,是頗具代表性的教法,實論唯識之學的法理。
3.理唯識 ── 理,就是道理;以分別事相而言理諦,或者說依世間的事而分別法相,以出世間的理而說明法義。佛典中有密嚴、大乘莊嚴、瑜伽等經論,闡述這方面以理而釋唯識要義,屬於明確而且頗具系統的法典。
4.行唯識 ── 行,就是實踐;以實例而舉法要,闡明知理必須行修;否則,止於多聞知見,反陷無明。佛典中如《楞嚴》、《楞伽》等經,幾乎是「行」的導遊,最爲實際。
5.果唯識 ── 果,就是結果;依因與緣的和合,述說其間的變化過程;雖然同樣發生結果,但是,變化的不同,過程是結果的絕對影響者。佛典中如《如來出現功德莊嚴》、〈百法明門等經論〉,都是以果說唯識的實用之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