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集論》說,「何謂支分略攝?就是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其中,無明、行、識為能引支;名色、六處、觸、受 為所引支;愛、取、有為能生支;生、老死為所生支。」由四個支分產生二重因果關係,能引是所引的因,所引是能引的果,能生是所生的因、所生是能生的果。
若問,建立四個支分是為了顯示一重受生因果?還是二重受生因果?如果是一重受生,那麼把無明和行當成因,引生出果位的識、名色、六處、觸、受;就無法再起愛、取、有、生、老死等支。如果是二重受生,那麼第二重因果缺乏無明、行及因位識,第一重因果缺乏愛、取、有,如何成立受生?
回答,二重受生因果沒有過失。因能引因所引的法,和能生因所生的法相同。中有在因位識受生,必借助愛取潤發,才能形成果位的後有,在第一重因果就包括愛取有三支;所引的果位識、名色、六處、觸、受是指來生果,在第二重因果就包含生和老死。由二重因果講述受生道理,並沒有過失。
…… 以下內文,請看原書。
三、幾世圓滿
四、生起中士意樂的量
五、排除錯誤見解
六、抉擇能趨入解脫道的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