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唯識於心理的意義
梵語:毘若底、摩怛刺多。
譯義:識,了別。唯,肯定。
概論:於人與事的認識,了別爲存在的現象;現象是能力的運作結果,或者說是物與心於剎那的生起,來自互爲因果的關係;頗具解析、歸趣、證實的法則,涵蓋了因明、邏輯等哲學的理論基礎。
設喩:日常中,見空中有雲,雨自天降;其實,空中本無雲雨。
於此問題中,分別有兩種意見:
1.空中雲雨發生之時,是有。
2.空中雲雨未起之時,是無。
唯識的立論:
雲與雨與虛空,都是一種現象,剎那的生起,然後的消失,是互為因果的關係;不是有或無的結論,了別於非有非無非空的存在現象,說明現象展現之前、之時,之後的因緣;從雲、雨、虛空現象的認識,發動能力運用與存在的關係,由了別而肯定。
唯識學上說:
「一切萬法,唯識所現。」
這種理論的建立,可以「一性各具」的法則來作說明:
1.名相 ──凡所有的名字相,如人、紙、衣、屋、氣象等。
2.法相 ──依名字相而建立的實用性,如老師,醫生屬於人相; 衛生紙,書畫紙屬於紙相;禮服,便裝屬於衣相;別墅,國民住宅屬於屋相;晴,陰,雨屬於氣象。
3.法義 ── 人,老師,傳道,授業,解惑;教育事業的從業人員,具有培養,教導,作育知識經驗的條件。
4.法句 ── 從名相建立法相,了別眞義而有的文字,言語,圖片等記錄;於中表現的內涵,具有必然的可讀性。
範 例:(一)
名相:人。
法相:老師。
法義:傳道,授業,解惑。
法句:這個人是老師,他在××學校教書。
範 例:(二)
名相:喜事。
法相:舉行結婚典禮。
法義:夫妻,家庭,責任。
法句:他倆終於結合了。
範 例:(三)
名相:煩惱。
法相:坐立不安。
法義:爭吵,打鬥,殺人。
法句:因誤會而犯了大錯。
範 例:(四)
名相:犯罪。
法相:監獄中的犯人。
法義:走私,販毒。
法句:因不務正業而自甘墮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