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唯識於心理的界定
心理學的對象,從靈魂說,心靈說,意識說,行爲說,以至生命的活動說,仍然不能標出心理的主要對象;追溯心理學的發展過程,自神的,事的,理的,總是局限現象的變化所產生的作用;不能突破傳統,擺脫神威。
唯識於心理的分別說,界定於相與性的認知,從人的組合條件,道出心理的因緣關係:
・種子生現行
・現行薰種子。
所謂種子,就是現象的起始;所謂現行,就是現象的作用;於發生的事理中,必然構成可能的連鎖性,或者說因果關係。譬如:「某人非常氣惱。」
・氣惱是現行。
・引發氣惱的原因是種子。
・因氣惱而籌謀對策是現行。
・決定施行之後是種子。
・種子因是現行之果。
・現行果是種子之因。
・相互間具足了因果關係,也就是連鎖性。
但是,人類的認知,往往是:
・他非常氣惱,是相上的,屬於遍計所執。
・是某人傷害了他,是性上的,屬於依他起。
如果,綜合相與性的所知,進一步深思:
・某人爲何要傷害他?
・可能是報復,可能其中有誤會,可能爲某些利益的爭取。
因此,由於某人氣惱而發現問題,無論是任何人的,甚至包括自己在內;這其間的連鎖性,所涉及的不止於現在的因果關係,尚有與現在有關的過去的因果關係;同時,於現在有過去的未來因果關係,於未來更可以依據現在而有過去的因果關係。
唯識學上說這種因果關係:
過去──前世:有現在與未來的。
現在──現世:有過去與未來的。
未來──來世:有現在與過去的。
這種因果關係的認知,不是單一的因果,具足了多因多果;於時段上說三世,卽是多因多果的道理,唯時段的時速,不止於今生,前生,來生;更有今時,前時,來時,以至年,月,日,分,秒的單位差異,各具多因多果的道理;所謂三世因果,其實就是三時因果,每一個時,關係三時,甚至無數三時。
從上所述,可見唯識於心理的界定,有着如下的因果關係,認知相與性的心理變化和作用:
・相,是現行,是果,是現象的展現。
・性,是種子,是因,是問題的原因。
・相與性,是遍計所執,是依他而起;於相有性的問題,於性有相的現象;而且,相與性各別並具相互的連鎖性,也就是多因多果的因果關係。
所以說,佛法的萬法唯識,不說一因一果,分別有多因多果,便是關係到相與性的連鎖性,或者說因果律;因此,於心理的界定,不可以捨棄了因果律的道理,僅以一種現象討論問題,或者一個問題形成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