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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論的特點

三、本論的特點

作者: 法 尊

   本論從「親近善知識」到「修毘缽舍那」,每一科都先依正理成立,次引經論證明,後引迦當諸語錄顯發,結出要義,多是前人所未道及。如克主傑(mkhos-grub rje)說:「阿底峽尊者所傳菩提道次第敎授,如教典派、敎授派等,雖有多種道次第論,要像宗喀巴大師的廣略二部論中所說的道之總體和一一支分,在過去西藏會沒有任何人能這樣說出過,所以應該知道這是大師的不共希有善說。」今就本論突出的獨到之處,略舉數點:

   一、修菩提心法。修菩提心法有多種,如瑜珈師地論說的「四因」、「四緣」、「四力」,都是指已種大乘善根的人說,才能由「見佛」、「聞法」、「見衆生受苦」或「因自身受苦」,便能引發大菩提心。若一般有情,未種善根,必須依教漸修,才能發起。發菩提心的教授,過去諸大論師,有時因機對境,略說數語,多不全面,本論將阿底峽尊者所傳各種敎授,分爲二類。其一,從金洲大師傳來的七重因果的敎授:(一)知母(思惟法界有情都是自己的母親),(二)念恩(思惟一切有情於我有恩)(三)報恩(思惟當報一切有情恩),(四)悅意慈(見一切有情猶如愛子生歡喜心),(五)大悲(思惟一切有情於生死中受無量苦,我當如何令其得離此苦),(六)增上意樂(恒常思惟自己應該擔負令諸有情離苦得樂的重大責任),(七)菩提心(須具兩種欲樂:1.欲度一切有情出生死苦,2.欲成無上菩提。若但欲利他,不求成佛,只是大悲心,不是菩提心;若但求成佛,不爲利他,只是自利心,也不是菩提心。菩提心,一定要具備「爲利衆生」和「願成佛」的兩重意義)。從知母到增上意樂,都是修他心的方法;已發起增上意樂,知道惟有成佛才能究竟利他,爲利他而進求無上菩提,才是菩提心。在修知母以前,還須先修「平等捨心」爲基礎,才能於一切怨、親、中庸(非怨非親)的有情,都容易修起「知母」等心。其二,靜天菩薩入行論中所說的「自他相換法」,就是把貪着自利、不顧利他的心,對換過來,自他易地而居,愛他如自,能犧牲自利,成就利他。此法:1.先思惟修自他換的功德,和不修的過失(如由 利他故成佛,由唯自利故只是凡夫等)。2.思惟自他相換的心,定能修起(譬如父母精血,本非自身,由往昔習氣,也能起我執)。3.應對治二種障:(1)覺自他二身各不相關,應思惟自他是相對安立的,如在此山時覺彼山是彼山,到彼山時也覺彼山是此山,不比靑就是靑,黃就是黃,絕對不同。(2)覺他人痛苦,無損於我,不須顧慮,當觀自他相依而存,猶如手足,足痛雖無損於手,但並不因此手就不治足的病。4.正修:(1)思惟凡夫無始以來由愛執我所生過患,令我愛執未生不生,已生者斷,制不再起。(2)再進思惟諸佛菩薩由愛他所生一切功德利益,令愛他心未生者生,生已增長,安住不退。5.最後乃至出息入息,都修與有情樂,拔有情苦。這是利根衆生修菩提心的簡捷方法(修自他相換之前,也須先修平等捨心)。

   像這樣完備具體的修菩提心的方法,是以前諸西藏語錄的敎授所沒有的。

   二、修止除沉法。修止有兩障礙:掉舉和沉沒。掉舉是心隨可愛境轉,其相散動,較易覺察,沉沒其相隱味,很近於定,不易認識。修定的人,很多墮在沉沒中,還自以爲住在定中,久了反轉增長愚痴和妄念。又有人把八大隨煩惱中的惛沉,誤認爲沉沒;修定的時候,只要沒有惛沉,便自以爲沒有沉沒了,因此就墮於沉沒中而不自覺。本論引解深密經說:「若由惛沉,及以睡眠,或由沉沒」證明惛沉與沉沒性質不同。惛沉是大隨煩惱,其性或不善,或有復無記,唯是染汚。沉沒是心於修定所緣的境,執持力弛緩,或不很明了。心雖澄淨,只要取境不很明了,就是沉沒。它的性是善或無復無記,非是染污。又引集論說「沉沒爲散亂攝」,證明沉沒不屬於汚沉心所。又集論所說的散亂,也通善性,非唯染污。以這些理由,說明惛沉性惟染汚,沉沒則非染污,其性各別,斷定惛沉絕不就是沉沒。修定的人,不但已生的沉沒應當速斷;在沉沒將生未生之際,尤應努力防止。本論詳細分析惛沉與沉沒的差別,使修定的人,能辨認沉沒,免入歧途,最爲切要,對治沉沒的方法,本論引修次第論說:「心沉沒時,應修光明想,或作意極可欣(興奮)事佛功德等」,令心振奮;並廣引瑜珈師地論聲聞地,詳說對治方法。

   三、修空觀的抉擇。修觀,是爲引生聖慧,對治煩惱,所以最重要的是修緣空性(或名無我)的觀。正確的修法,要先求通達無我的正見,然後於正修觀時,就緣所通達的無我義而修觀察。到了由觀察力引生輕安,其觀卽成。

   當宗喀巴大師時代,對於修空觀,有很多不同的說法,歸納起來總有如下四類:

   第一說以爲:修空就是修諸法眞理,諸法眞理離是絕非,所以只要攝心不散,不起任何思念,無分別住,就與眞理自然契合;不須先學空見,然後學空。此說起自唐時摩訶衍那(一個曾到西藏盛傳此說的漢儈),雖然蓮花戒論師詳加破斥,但宋元以來,西藏講修空的,仍多墮於此見。宗喀巴大師在本論中,對此抉擇甚詳(見「抉擇大乘道體須雙修方便般若」,及「毘缽舍那」科中「抉擇眞實義」,並「修觀方法」諸科中),今略摘述如下:1.若不分別住便是修空、悶絕、睡眠、無想定等,應該都是修空。2.若不起是非分別便是修空,眼等五識都不起是非分別,應該也是修空。3.若攝心一處不起分別便是修空,一切修止的時候,應該都是修空。

   他們有的人這樣說:「若先觀察所執的境,再來斷除能執的心,如狗被人抛石塊打擊,追逐石塊,不勝其煩。若攝心不散,不令起分別,一切分別從自內心斷除,如狗咬抛石塊人的手,他就不能抛石塊了,這才是扼要的辦法。」本論對此說,廣引經論破斥。

   如引文殊遊戲經說:「故瑜珈師,應張智眼,以妙慧劍敗煩惱敵,住無所畏,不應如彼怯人閉目。」又在修次第論說:「猶如戲時,不效勇士張目視敵所在而相擊刺,反如怯兵見他強敵閉目待死。」這都說明修空觀的人,必須先認清所執的境,再依正理通達所執境空,才能斷除妄執。若但不分別住,絕不能斷任何煩惱。本論喩之爲:如於暗中誤認繩爲蛇,生起恐怖,必須用燈燭來照,看清繩不是蛇,恐怖才能除去,若不看清,恐怖終不能去。

   又引提婆菩薩說:「若見境無我,能滅三有種」;引入中論說:「分別依有實事(所執的境)生,實事非有已思擇」;「通達我爲此(妄執)境,改管印師先被我」;又引法稱說:「若未破此境,非能斷此執」,這一切都說明必須先觀察所戰的「我」等境空,才能斷除「我」等妄執,不是閉上眼睛,一切不分別,便是修空。
這第一種誤解,是修空觀的最大歧途,本論所抉擇的,極爲扼要。

第二說以爲:若未得空見,令心不起分別,這雖不是修空,但是只要得了空見,再令心無分別住,就是修空。本論斥之爲:若依此說,先得了空見,後修菩提心時,應該也是修空。所以此說不合理。

第三說以爲:未得空見固然不是修空;得了空見,完全無分別住,也不是修空;要每次修空之前,先用觀慧思擇空理,再無分別住,才是修空。本論指斥此說:如此,則「臨睡前先用空見觀察一次,再入睡眠,酣睡無分別時,應該也是修空。」所以此說也不合理。

   第四說以爲:以上三說,都不合理:唯認爲要在修空觀前,先引起空見,再緣空性令心住定,才是修空觀。實際上緣空之見令心住定,雖是修空見,但只是緣空見的修「止」,不是修空「觀」。本論引修次第論說:「若時多修毘鉢舍那,智慧增上,由奢摩他力微劣故,如風中燭令心動搖,不能明了見眞實義,故於爾時當修正奢摩他。若奢摩他勢力增上,如睡眠人不能明了見眞實義,故於爾時當修智慧。」這說明在修空的時候,止觀必須兼修,使止觀勢力平均,才能明了見眞義。若專修觀,不間修止,先得的止,容易退失,止退失了,觀也不能成就。但若只修止,不修觀,就完全不是修空觀的意義了。

   這樣詳細分析這些錯誤,申明修空觀的正軌,尤爲本論獨到之處。
   四、安立世俗諦。般若部經、中觀諸論,都說「一切法都無自性」,所以學中觀見的,多偏於空,不善安立世俗諦,易墮斷見。本論說明中觀宗雖破一切諸法自性,但要安立無自性的緣起 —— 世俗諦。安立世俗諦,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名言識所共許。名言識,通指一般人的眼等六識。名言識於境,只隨所現而轉,不再推求其境是否有自性。世俗諦法,必須是這種名言識所一致承認的。
   (二)無餘名言量妨難。名言量,是指正確的名言識。如錯亂識見繩爲蛇,他人不錯亂識見是繩非蛇,就不能安立錯亂識所見的蛇爲世俗有,因爲與他人不錯亂識所見不同的緣故。
   (三)無觀眞實量妨難。觀眞實量,就是觀諸法是否實有的正量。有情由無明習氣的力量,見任何物時,很自然的便執爲實有體性,如見房屋時便覺房屋是實有。房屋是名言識共許,也無餘名言量妨難。若不推求其是否有自性,也就不爲觀眞實量所妨難。因此所見的房屋,可安立爲世俗有。但房屋是否實有體性,就要由觀眞實量來判斷。 以觀眞實觀察,就見房屋並無實體。因此有情所執房屋實體,不能安立爲世俗有。

   具備這三種條件的,才可安立爲世俗諦。這樣安立的世俗諦,既無實體,不墮「常邊」;也有因果作用,不墮「斷邊」。這是本論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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