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八難題 ~ 六
中觀八難題 ~ 六

中觀八難題 ~ 六


Bg p5

  第六、顯示聲聞緣覺二聖者亦須通達法無我
  當對補特伽羅所破時,如果能破其細分所破的自性存在,補特伽羅所依的蘊,以同理能遍其因相,也能了知五蘊無有自性,就能夠了知諸法無我慧(由了知我無自性的因,間接了知法無自性,能遍之意)。但是安立諸蘊相狀不相同(心相續、意識、阿賴耶識等)的補特伽羅獨立實體空,安立這種粗分的人無我,只是成立補特伽羅是蘊的一分,是與蘊相狀不同的獨立體而已,不能安立了知人無我,而證知法無我,由這點不能破補特伽無我的所破,就是執蘊或蘊體的某一部分是我。這問題以下當說明。

  如果不通達諸法無自性,就不能安立斷煩惱障證得涅槃。〈涅槃〉在經中說:「所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此有苦不可得知」。有的人解說為有餘涅槃的阿羅漢生已盡了。由於不能瞭解當下的苦是無自性生。如果這樣想,現前苦有自相,但是不取未來生。這種說法也不對。

  在以上三句的解釋:「所生已盡」。(中譯是所作已辦,梵行已立,不受後有。

  是說煩惱障已經永遠斷除,所有苦無餘永盡,得到解脫,這是「所生已盡」的 意思。也是表示現前諸苦不再生,因為煩惱斷盡。「此」字為介詞,約未來的苦 不再相續,因為苦因不生(不受後有),不可能了知苦的感受。


  如果說是有餘涅槃,以現證斷除煩惱而言,只是證補特伽羅獨立實體空, 我不是實體有,但不是約取蘊空(法空)。如果是這樣,不應說此苦,而應說此 煩惱無餘永斷,也不應該說苦蘊,諸苦是安立爲取蘊的另一名詞。

  因此,龍樹菩薩在中觀理聚論中,以聖教及正理決擇,廣為成立證知聲聞阿羅漢,必証得法無我慧。在【寶鬘論】中說:「若時有蘊執,而必有我執,由我執造業,數轉三有輪」。我執依法執而來,法執爲我執的因,我依五蘊安立,執五蘊有自性,必然執我有自性,因此法執是煩惱障,二乘解脫必須証得法無我慧,這是中觀應成派的不共勝法。


  以中觀見解而說是調伏三乘種性的,這是月稱論師在說共乘必學的論典中所說。至於聲聞無有證知法無我,此乃是清辨論師所說是大乘不共法。法無我是大乘所立,唯識也同樣主張法無我爲所知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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