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觀八難題 ~ 四
宗喀巴大師 講 /賈曹傑 記
第四,不許自相續。自相續及他極成之總安立。立不許自續宗。
一、由二大阿闍黎無論對自相續之能量及所量皆不許故,自相續之因相雖非可有,但非顯示方便言說(即量式)中自相續不可有。不待他許,于自由認識之義不錯亂之量,謂自續師之量由彼了知具足三相之因相,即謂自續因相。爲中觀自續師以下所說。故不如是有,唯通過他極成爲門能通達其他事之真實性。
第四、自續因及他極成的安立。不許自續因。
自續派的見解比較不易了知,本段許多因明上的名詞,及因明論式要了解,才能明白說什麼?先將本題目作簡單解釋。“自續因” 就是自性的意思,立正因有法時是現量所得,現量是無錯亂識(現識,前面已說)所緣,所得是有自相自性,是正量。這是應成派所否定的,凡夫是錯亂識,不是正量,正量是聖者所証。
所以立敵雙方辯論時無共相有法,應成以敵者所立比量,稱為他極成或他比量,出其過失,令對方了悟,【中論】中很多這種論式,如敵者立眼有自性能見。破他眼不能自見,怎能見他,如刀不自割。就是如你所說,應成為什麼過失。這是應成名的由來。許有自性是應成所應破的,不許有自續因。
龍樹菩薩說實執爲無明,同是中觀論師,看法有何差別?再說明實執定義:隨經行自續派的實有及實執定義,認爲實執是俱生執。由於有情的意樂,不但是分別心,也有非分別心。由這二種心增上安立為有,名為唯世俗有,不是實執世俗中有。不是由「心增上」(心的力量,心的作用)所立的,就是他的自體中有,就是實有;如果執此實有,就是俱生實執。這是心增上不增上安立的差別。有情誤幻事為有,不知道唯由自心顯現增上安立,執為諸法自體本實,就是俱生實執。
應成派對實執的定義。一切法唯由分別心假立,及由分別增上安立。如依諸蘊和合就起我想,但尋找蘊體和合或部分,可以安立為我的,只有依蘊分別假立,都無自性。由分別心安立我的理由,所以同理由分別心安立一切法。雖由分別心安立的法,但是有自身的各別作用,這是中觀見的究竟深處。如能夠了知唯是假名,就能善解諸法皆是依緣安立、依緣假設、依緣而生、皆無自性,無不是由名言增上的。
由名言增上安立為有,就不是自性有。如果執為實有、勝義有、真有、自性有、自相有、自體有就是俱生執。自續派雖不許前三種,但是許名言中有後三種,自性有、自相有、自體有。
一、由於佛護與月稱二位大阿闍黎不承認自性的能量及所量為正量,因為相續意識在凡夫是錯亂識,能量所量不是正量。自續派認為根識無分別所取境,是無錯亂識的認知,能量及所量就是正量(自續認為離分別無錯亂識能取是正量,就是五根現識是正量,就是自續因)。二師是否定自續因(自主、自性)能量是正量,但不是否定名言量。
中觀自續以下各派,均認為所緣境是自性或自相存在,是無錯亂識所緣,就是正量。不需要觀待他所許,由內識之量了知具足三相的因相。三相就是宗法、同品遍、異品遍(因明立式)。就是自續因。而應成派認為自續因不是正量,沒有共同有法,因此唯有依他極成,才能夠令敵者通達諸法的真實性。(因明辯論宗法的有法,必須共同承認,自續因立有法有自性,應成不同意,依他所立出其過失,他極成,極成立敵雙方同意。看下例)
應成是以對方所立(他極成)的,詰問:如果以你所立,應該成為什么過失。就是應成名稱的由來,亦名隨應破。如破自生時說:如果你執著有自生,就是自生自,那末所生果與能生因是一,生無意義,生無窮盡等過失。
以決定了知自續三相之量爲根本,諸自續師雖說爲觀待對自相不錯亂之現量,然此論師把如其所執之自相作爲因相之所遮。
自續師以決定了知自續的三相為正量的根本,雖然說對有法有自相是無錯亂的現量,但這論師把所執有法有自相作爲因相,這種自相(世俗有自相)是所破的。
即便如諸前人對中觀宗中自續、應成二師作過言說:然而只能分爲由許自續因相爲門而能通達真實性之中觀師,及由不許彼所依以他極成之因相爲門,而能生起真實性證智之中觀師二者。
如同前人對中觀自續派及應成派所說:只能分為由許自續因,而能通達真實性的中觀師(自續),及不許自續因而以他極成(他方承許)為因相破他,而令敵者生起證悟真實之智的中觀師(應成)。
(再說明:自續許名言有自相,唯識以下均許一切法有自性,應成許一切法無自性,就無共同有法,因此以他方所許,就是他極成,而出他過。就是以對方所立,指出他的過失,而令他了悟,這是應成。)
彼二因相差別,不觀待他人極成,由于自由認識之義不錯亂之量所安立之具足三相,即自續師。不如是者,以觀待他極成由量所決定之具足三相,即說為他極成因。
自續與應成因相的差別:自續派認為不需觀待他極成,由自續因無錯亂之量,所安立具足三相(宗因喻),就是自續師。不依自續因以觀待他所許(他極成)量所決定的具足三相,說為他極成,就是應成師。
彼二因相差別,不觀待他人極成,由于自由認識之義不錯亂之量所安立之具足三相,即自續師。不如是者,以觀待他極成由量所決定之具足三相,即說為他極成因。
自續與應成因相的差別:自續派認為不需觀待他極成,由自續因無錯亂之量,所安立具足三相(宗因喻),就是自續師。不依自續因以觀待他所許(他極成)量所決定的具足三相,說為他極成,就是應成師。
又有說:他所許三相或唯由所許至究竟能破他人邪分別即應成師,許由三相量所決定知為能作者,即自續師。
又有人說:以他所許三相,或者由自所許至究竟能破除他人邪分別的就是應成師(可以自己立宗破他)。許由三相量所決定為能成立者,即是自續師。
其他有說:雖唯破諦實,然不成立無有諦實即應成師,及雖無諦實,然亦成立即自續師。如此辨別二者非所應許。此廣如他處已說,勿庸贅言。
另外有人說:雖然只破諦實,但不安立「無有諦實」就是應成師。以安立無諦實者,就是自續師。以這樣來辨別應成與自續的差別是不對的。宗大師在廣論毗缽舍那品中,有很廣泛説明自續派與應成派的差別。
二、中觀宗在實事師之分際上成立穀芽無自性時,穀芽有自相續因相之欲知不宜成爲有法之過失,彼時所依事穀芽之有遮及所破法二種自性,尋找其有無反義各別出現因時,實事師許一律出現無有各別顯現因故。
二、中觀宗與實事師不同的,成立谷芽無自性生時,谷芽有自續因的所欲為有法,是有過失。那時所依事是谷芽,谷芽有不是所破,所破的是谷芽的自性,谷芽有及尋找谷芽有無自性是各別出現的,實事師認為無有各別顯現的谷芽,就是谷芽的自性。
若謂若爾,不應成爲真正因相之有法者,無有過失。謂成就由量決定緣起爲谷芽之宗法。若緣起之自性有,由顯示有害量爲門能生起了知穀芽無有自性之比量故。有害量先前未得見今有應可見到時,若對周遍起疑不容有者,則當不得生起比量,若可容生起疑時,則當由自續因相所周遍。若謂不忘由量已決定因相爲緣起,其有無自性具有疑故者,無有過失。若有自續之因相,則於不解所依有法之有遮及所破法二者之前總義,亦由應各別出現法所周遍。於緣起之有遮及自性二者中如是不可有故,亦當不成爲由自續所周遍。
如果這樣的話,不應該成為有法的正因。實際上谷芽可否成為有法,沒有過失。因為由量決定谷芽為緣起而生的宗法是成立的,如果緣起是有自性,自性是不依他,緣起是依他,這同緣起的理由相違害,就能生起了知谷芽無有自性的比量。有違害量(有自性)先前未見,今如有應該可以找得到,如果對遍(因三相,因是根本法稱為宗法,同類所攝的同品遍有,如有煙遍有火,異類相離的異品遍無,如無煙遍無火)起疑不容許有的話,那末比量不得生起。
如果可能生起疑時,就應當由自續因所遍。為如果不忘由量決定因相緣起,對有自性無自性都有疑的話,無有過失。如果有自續因,對不了知所依有法的不破及所破二者的含義之前,也應該各別顯現所遍。在緣起有及有自性二者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也應該不成立由自續因所遍。
復次,成立穀芽無自性時,自續之欲知若不宜成爲有法者,則已成就時,由任何時皆不宜故不應許可。如通達穀芽無自性能量之作用未壞,而于周遍亦觀見粗疏有害之量可容有起疑。謂此宜否安立穀芽爲無自性耶,因此一般宜決定真正因相之欲知爲有法。
其次,成立谷芽無自性時,自續因的所欲如不宜成為有法,任何時皆不宜,不應許可。如果通達谷芽無自性能量的作用未失,而對遍也觀見粗分有相違害的量可容有起疑,如心想「能否安立谷芽為無自性呢」?因此,一般可以決定正因之所欲爲有法是可以的。
總之,俱生之時,成就量相同顯現及實事師二者之相續中有故,宜可生起真實性之了知智,無有由自宗所安立之相同顯現,自相續即不應有,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聲無常」時,若以大種所成聲爲有法,則在勝論師雖不極成,若以虛空之功德爲聲,則在佛弟子雖不極成,則唯聲體兩方皆極成,即不加任何簡別。
總之,俱生識同時顯現成就量,及實事師二者的相續中有,可以生起對真實性的了知智慧,無有由中觀宗所安立的相同顯現,自續因就不應該有。如佛弟子對外道勝論派立聲無常時,如以四大種所成聲為有法,則勝論師不極成;如以虛空的功德成聲為有法(外道立聲常,聲由虛空而顯),則對佛弟子不極成,無共同有法,因此取聲體為有法,不立常與無常,則皆極成(雙方都同意),就不需要加任何簡別。
這說明立宗時要捨棄差別。
若謂如是于此,中觀師及實事師諍論時,無論真妄都不作差別,單論谷芽於二者中皆成就故,可作自相續之欲知有法者,此則喻義不同。唯于捨去差別之聲中雖有成爲量,然芽之自相不成爲量,遠離自相之穀芽雖亦不成爲量,如是唯谷芽成爲量中觀師及實事師二者,均不許成就爲二諦中任何一諦故。
如果是這樣,中觀師與實事師諍論時,無論在真妄不作差別,只論谷芽在二諦中皆能成立,可隨自欲(隨自心所現)為有法,此就喻(宗因喻的喻)不同。只有捨去差別的聲中才有成量,但是芽的自相不成為量,無自相的谷芽也不成為量(雙方見解不同)。如是,只以谷芽成為量的中觀師及實事師,二者均不許成為二諦中的任何一諦。
在中觀應成師內部互相之間,對於某些名言之義許能引生比量智時,由自宗所安立之有法,雖有成立爲相同顯現,然不成為自續,于所取之義不可有不錯亂之能量故。
在中觀應成派自部諸師,對某些名言許能引生比量智時,由自宗(應成內部都承認諸法無自性)所安立的共同有法,成立為相同顯現,但不會成為自續因,對於所取境不許有無錯亂的能量。自續許世人有無錯亂識為正量,應成不許。本段說明自宗內部辯論時,不需要以他極成,可以自立正因。主要為反駁有人說應成無宗無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