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明十不善業
書籍目錄
第一部  道前基礎
第二部 共下士道
三、輕重差別
四、說明十善業
五、思維別業果
六、思維因果後如何正行
七、生起下士意樂的量
八、破除邪執分別
第三部 共中士道
四、分別思維六道痛苦
二、集業
三、死亡
四、結生
三、幾世圓滿
四、生起中士意樂的量
五、排除錯誤見解
六、抉擇能趨入解脫道的體性
四、如何對治煩惱
五、分別說明斷除煩惱
第四部 上士道
三、如何策發菩提心
四、略說七重因果
五、正式修習七重因果
六、寂天菩薩的自他相換教授
二、已得守護
三、還出方便
四、願心學處
三、解釋學處次第
三、差別
四、實際財施
五、意念財施
六、小結
三、差別
四、如何修習
三、差別
四、如何修習
三、差別
四、如何修習
五、總結六度
三、如何攝受眷屬
四、解說四攝
三、止觀雙修的道理
四、次第決定的道理
三、住所緣時如何修
四、住所緣後應該如何修
五、引生住心
六、成就奢摩他
二、抉擇補特伽羅無我
三、抉擇法無我
四、差別
五、止觀雙修
六、修習毘鉢舍那成就的標準
總結
二、金剛乘的修習方法
二、說明十不善業

二、說明十不善業


   以下根據《攝決擇分》的講法,將每一業道分別就事情、想法、意樂、煩惱、究竟說明,或者可以把中間三項併為意樂一項,再加上「加行」,成為事情、意樂、加行、究竟四項,這樣比較容易解釋,又不致違背原有義理。

1.殺生

   事情:指讓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喪命,如果是自殺,屬加行罪,不算究竟罪。《瑜伽師地論》特別指出是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

   意樂:包括想法、煩惱和等起。(1)想法,分為四種,對有情 起有情想或非有情想,對非有情起非有情想或有情想,前者一三為正確,二四為錯誤。殺生時,有沒有置人於死的打算,其中有很大的差別;例如原本想殺天授,卻錯殺祠授,不算根本罪,以此說明要符合「無錯想」的條件。如果想殺害眾生,不管誰來都殺,不論有沒有錯想,就構成根本罪;這個原則適用其他九項黑業。(2)煩惱,因貪瞋癡三毒中任何一種念頭而起,例如因為覬覦他人財富、瞋恨或無明而殺害眾生,就符合這個條件。(3)等起,產生殺的念頭。

   加行:不管殺者是親自做或教唆他人,都算殺生罪;殺生的方法包括利用刀杖、兵器、木棍、毒藥、咒術等,凡是能取眾生性命的器具或手段都算。

   究竟:由於加行的因,使對方立即或之後喪命,就算完成殺業。《俱舍論》提到,「如果殺者比被殺者早死,不算根本罪,因為殺者已經進入下一世結生階段。」

2.不與取

   事情:指任何一種他人物品。

   意樂:(1)想法和(2)煩惱同前面所說。(3)等起,指不與取的欲望,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動念讓物品離開主人。

   加行:同前面所說,不管親自做或教唆他人,都算不與取罪。加行的體包括暴力搶奪或暗地偷竊。如果因為債務或他人暫時寄存己處的東西,以詐術欺瞞據為己有,或者為了自己或某人利益,使他人財物受到減損都算。

   究竟:《攝決擇分》說,「使物品離開原位,就是不與取。」把東西移往他處只是一個講法,連土地等不可移動的東西,也可以成立「究竟」這個條件,例如起盜心,想到「這些東西屬於我的」,就算不與取。作念教唆他人搶劫或偷盜,也算不與取。例如 ……

…… 以下內文,請看原書。

三、輕重差別
四、說明十善業
五、思維別業果
六、思維因果後如何正行
七、生起下士意樂的量
八、破除邪執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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