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根據《攝決擇分》的講法,將每一業道分別就事情、想法、意樂、煩惱、究竟說明,或者可以把中間三項併為意樂一項,再加上「加行」,成為事情、意樂、加行、究竟四項,這樣比較容易解釋,又不致違背原有義理。
1.殺生
事情:指讓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喪命,如果是自殺,屬加行罪,不算究竟罪。《瑜伽師地論》特別指出是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
意樂:包括想法、煩惱和等起。(1)想法,分為四種,對有情 起有情想或非有情想,對非有情起非有情想或有情想,前者一三為正確,二四為錯誤。殺生時,有沒有置人於死的打算,其中有很大的差別;例如原本想殺天授,卻錯殺祠授,不算根本罪,以此說明要符合「無錯想」的條件。如果想殺害眾生,不管誰來都殺,不論有沒有錯想,就構成根本罪;這個原則適用其他九項黑業。(2)煩惱,因貪瞋癡三毒中任何一種念頭而起,例如因為覬覦他人財富、瞋恨或無明而殺害眾生,就符合這個條件。(3)等起,產生殺的念頭。
加行:不管殺者是親自做或教唆他人,都算殺生罪;殺生的方法包括利用刀杖、兵器、木棍、毒藥、咒術等,凡是能取眾生性命的器具或手段都算。
究竟:由於加行的因,使對方立即或之後喪命,就算完成殺業。《俱舍論》提到,「如果殺者比被殺者早死,不算根本罪,因為殺者已經進入下一世結生階段。」
2.不與取
事情:指任何一種他人物品。
意樂:(1)想法和(2)煩惱同前面所說。(3)等起,指不與取的欲望,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動念讓物品離開主人。
加行:同前面所說,不管親自做或教唆他人,都算不與取罪。加行的體包括暴力搶奪或暗地偷竊。如果因為債務或他人暫時寄存己處的東西,以詐術欺瞞據為己有,或者為了自己或某人利益,使他人財物受到減損都算。
究竟:《攝決擇分》說,「使物品離開原位,就是不與取。」把東西移往他處只是一個講法,連土地等不可移動的東西,也可以成立「究竟」這個條件,例如起盜心,想到「這些東西屬於我的」,就算不與取。作念教唆他人搶劫或偷盜,也算不與取。例如 ……
…… 以下內文,請看原書。
三、輕重差別
四、說明十善業
五、思維別業果
六、思維因果後如何正行
七、生起下士意樂的量
八、破除邪執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