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証取其主
二証是他人為証和自己為証二種,其中以自証為主,因為自己不會明知自欺。有的是解釋為「二根取其主」。証是証明人,比如我們所做的善惡事,不是別人可以當做証 明人,他可能因某些原因而騙人,因為自己最清楚,騙別人可以,騙不了自己,所以証明人只有自己。現在如能認真修持,則臨終無有憂慮,自己是否做到,只有自己可以証明。譬如修持修心七義或是廣論,並未認真修習,那就無法証明自己已有修持,不能當自己的証明人。如果今生壞事都不做,一切遵奉佛陀教誨行事,臨終無有畏懼,可以當自己的証明人。如果自己並未認真努力修持,旁人為了不讓你傷心,奉承你,說你已經做得很好,這種証明是不正確的,只有自己心中明白。所以別人說的不能當真,要自己抉擇。自己要當自己的証人,必須先了解佛所說經典的意義,否則還是不能為自己的証明人。
從前有個人同魔鬼交朋友,魔鬼知道人何時會死,他對魔鬼説:「若是知道我何時死,請你之前告訴我,那時我會好好修行。」有一天,魔鬼知道他七天以後會死,怕他傷心不敢直接告訴他,只好說有一戶人家一個人死了,過幾天對他說另外一個人死了,他都答是、是。說了四、五次,他以為是別人死,他不會死。到了第六天,魔鬼只好 直說他明天會死。他對魔鬼說:「我以前不是告訴你,七天前通知我,為何今天才說。」就罵魔鬼。魔鬼說早已暗示那一家人死,如果他聰明應該知道。因為他不觀死無常,常執很強而不知道,不能為自己作証。如果知道死無常,為了自己的來世無論何時何地均在修行,當然不會害怕,也能為自己做証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