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思他人事.先治重煩惱
書籍目錄
最勝耳傳修心七義論講記
釋頌文科判為三:
二、開演正教義
丙、正教授引導弟子之次第
第四、明一生之修法者
第五、明修心之量
第六、明修心三昧耶
第七、義明修心學處
甲四、正明主論
乙一、出離心
乙二、菩提心
乙三、正見
丁二、斷相違法
丁三、正贊無過大師
丁一、此法為求解脫者堪入之理
勿思他人事.先治重煩惱

勿思他人事.先治重煩惱



第六、明修心三昧耶

頌曰 勿思他人事

   修行之凡夫,不觀自己罪愆,惟見他過失,此是大錯。阿底峽尊者,對他過如盲,對己過如鏡。謂手他人過失,無目可睹.而於己過,則明察秋毫也。觀他人過者,種大業果。今試析言。佛以離過為其自性,如火之熱。眾生以過失為其自性,亦如火之熱。二者皆俱生而有。且不獨凡夫有過,即聖者,亦不能無過。十地菩薩未斷微細無明習氣,雖將成佛,尚不能遍知所知境智慧尚不能圓滿。對於最微細之因果,雖可察知,而尚未能親證。尚有不可思議之死。是故十地菩薩,在未成佛前,猶未能離過,何況登地,何況眾生。如是除佛無過不離外,更無無過之人,所以應懷寬恕,不觀彼過,此其一。自鄰居推至一國,無一人無過者。然反之,亦有凡夫肉眼不能見到者,如菩薩隨類化現,內蘊不可思議功德,而外現凡夫有過失之相。經教云,觀眾生過失,與觀眼前虛空中有無中有身等。蓋眼前虛空,有無中有身,不可知。既不能武斷為有,亦不能武斷為無。觀眾生過,亦復如是。由此類推,彼有內蘊功德者,亦同此喻,不能武斷其無功德故。觀他過失,自贊毀他,皆招惡果。在現前眾生中有多菩薩,非肉眼能睹。若觀其過失,妄生謗毀,則造大罪。經云,若復有人,謗毀菩薩,與盡殺三千大子世界眾生罪業相同。故修心菩薩,不觀他人過失也,此其二。修心菩薩常觀己過,如鏡照影。不觀他過,律己至嚴,於人至恕。若好觀他人過失,甚或於上師,亦觀其過失,則不能生起上師即佛之心,斷喪善根,尤墮險處。菩薩學中有明文云,當觀一切眾生如佛。如是,則能遮止觀他人過失之門。上師即有過失,應觀為佛所示現,令知業果。如是,則能遮止觀師過失之門,此其三。總之勿觀他過,唯觀已過。是此句之義也。

頌曰 先治重煩惱

   眾生無始以來,長遠在煩惱海中,頭出頭沒,一切煩惱具足無餘。以過去熏習,為時特久,力較強故,則其煩惱特形粗重。有瞋重者,以修悅意慈心而為對治。貪重者,以修不淨觀而為對冶。修心者,於重煩惱,何以必須對治。以彼能驅使三業,逼令其為奴僕,惡力牽引,不得自在,雖遇善法,不能串習故。重煩惱易辨,如遇事大瞋恨,而此瞋恨,歷久不忘,即知是重瞋煩惱。如當時雖暫生瞋恨,而事過即忘,則此非重。餘以類推。識為重煩惱者,莫輕易放過,急須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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