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戒罪是要依「作法懺」才能滅除,在久已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裡,戒罪如何能滅呢?幸好,佛法圓融,尚有補救的辦法。《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四十二,曾談到有六種人,犯了僧殘,不必經過作法,就可以得到清淨:
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者、大德多知識。(就是說:這位犯了僧殘戒的比丘或比丘尼是一位大法師,屬於德高望重的人,有很多的出家朋友,以及在家信徒,如果他向二十僧中發露悔罪,就會影響到很多人對他的信仰。
三者、多慚愧,若遣行者,甯反戒。(就是說:這位犯了戒的人,他有很大的慚愧心,如果要他到二十僧中髮露悔罪,他寧願舍戒還俗。)
四者、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懺。
五者、住處不滿二十,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不足二十位比丘,如果要行「作懺法」,就必須到有二十位比丘的地方去悔罪,但在路途中被盜賊殺害而死。)
六者、眾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比丘或比丘尼不清淨,不能向他們悔罪,他要到別的有清淨比丘或比丘尼的地方去懺悔,在道路中被盜賊害死。)
這六種人,佛說:「一心生念,如法懺悔,是人清淨,得生天上。」這便是用「心念法」來懺悔,達到滅除戒罪。
不過,這畢竟是一種方便,要具有上述六種人的因緣,才適合採用。因此,文中又說:「此六種懺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倖,唐為自欺,罪不得除。」至於這六種人,為什麼可以不依「作法懺」,只用「心念法」就可以懺除僧殘重罪呢?唐朝道宣律師有進一步的說明:「此六種人,初、二,恐壞眾信,為護法故;三、四,身心怯弱,為接引故;五、六,行法缺緣,為命難故。」可見必須具備採用方便的因素,才可以行方便。
那麼,我們中國的比丘(尼),是否有符合採用「心念法」悔罪的因素,而能以「心念法」來懺除戒罪呢?當然,不一定每個犯了戒的人,都在上述的六種人中。但以「心念法」來悔除戒罪,是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能採用而且在比丘(尼)律藏中有依據的懺悔法之一。除此之外,就只有採用「對首法」來悔除戒罪了。《根本薩婆多部律藏》卷五載:
「有六種人犯眾教罪,對一比丘說,除其罪,得名清淨。何謂為六?一者、遍持經藏;二者、遍持律藏;三者、遍持論藏;四者、性極羞愧,若說其罪,懷慚致死;五者、眾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
本來,依照戒律的規定,只有犯了較輕的戒 —— 悔過法、波逸提才可以用「對首法」—— 向一人髮露悔罪而得出罪;但「薩婆多部」卻認為上述的六種人,不論是犯了輕戒或重戒,都可以用「對首法」來悔罪,達到懺除戒罪的目的。為什麼呢?文中解釋:「何故引六許易除罪?罪滅因心不由治罰,若能於所犯罪決情斷絕,誓不更為,深生慚恥,心無欺誑,是故除滅。又為耆年大德,受持三藏,人見治罪,謗議更生,(故)開一人悔。」這是含有一些理懺的意味在內了。
雖然「對首法」的懺悔仍是「作法懺」,但比起向二十位(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應該是容易多了。當然,最容易的,應該是自責式的「心念」法懺悔。所幸在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中,還有這兩種方法,可以讓犯戒者來悔除戒罪;否則,一旦犯了戒,豈非戒罪就要永遠存在?後世的罪報也就免不掉。
當然,這是站在比丘(尼)戒律的立場來看的,如果立足於大乘佛教的觀點,便不致於那麼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