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吾人既已由眞諦所傳的唯識學見到可開出眞心爲主與妄心爲主的兩系。彌勒的辯中邊頌及大乘莊嚴經頌雖都有「自性清淨心」義,然未能自覺地明確地建立以「如來藏自性清淨心」爲主的眞心系統。無著世親繼之而前進,却自覺地明確地建立成以阿賴耶爲主的妄心系統。眞諦是向眞心系統走,其以眞心系統解辯中邊頌及論尙可相應,但以之解攝論則不相應。此皆如前所說。此旣釐清,現在再進而略論妄心派的「賴耶緣起」之大體規模。
第一節 攝論之「義識」與其所似現的「相識」與「見識」之關係:一種七現
攝論在「所知相」中就本識因果成立唯識義時,有如下之語句:
若處安立「阿賴耶識」識爲「義識」,應知此中餘一切識是其「相識」,若「意識」識及所依止是其「見識」。由彼相識是此見識生緣相故,似義現時,能作見識生依止事。如是名爲安立諸識,成唯識性。
案阿賴耶識這個識是本識,是一切雜染法之所本故;辯中邊頌名之曰「緣識」,一切雜染法緣此而生故;在此亦曰「義識」,一切雜染境相由此而起現故。「義」者觀念性的「境」之意,言其非實境也,故亦曰「似義」,言似之而非也,即幻現而貌似境也。「似義」,眞諦譯作「似塵」。塵與義俱是「境」底意思。「顯現爲義」即顯現爲塵,爲似塵似義。以本識爲「義識」即以本識爲能顯現「相識」及「見識」這能現之「塵識」(魏譯作塵識)。塵識、義識、皆偏就種子識而立名。故本識爲義識即示本識不只是一現行之覺了活動也。它是 識,它亦「變似義、有情、我、及了」。(辯中邊頌語)。「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同上)。
義、有情、我、及了、此四者既皆可曰「境」,則「義」有「境」義可知。(此藉辯中邊頌語以明。彌勒頌是四者分別言,各有特指,「義」即指色等諸境而言,此是「義」境之當身義。攝論言「義識」是取總持義,即本識所似現者皆「義」也。此即不但指色等諸境言。)四境是存在法。是則本識不只是一現行之覺了活動(識相),而且同時亦即是一切雜染存在法(一切義境)之根源。側重此義而言,故名本識曰「義識」。亦可曰「塵識」,「境識」;亦可曰「種子識」,種子者存在法之種子也。它變似存在法是由其所持之種而變似也。
依以上錄文,攝論是主張第六意識(意識識)及其所依止的染汙意(即末那)是本識所變似的「見識」,而其餘的一切識(即前五識等)則是本識所變似的「相識」。見識與相識直接地說是縱列的,間接地說亦有相對爲橫義。它所變似的「見識」是吾人的主體性,第六與第七皆主觀的主體性也。它所變似的「相識」(前五識等)是吾人所對的客體性——客觀的色聲臭味觸等存在法,而此等存在法是繫屬於耳目鼻舌身而言,故由五官而起現的覺識(了別)即曰「相識」,以取境相爲主也。當然第六第七亦有其境相。第六意識底境相是「法」(概念),第七末那底境相是「我」。
第六識本身是見識,但其所執爲「法」,對於此法之了別亦屬相識。第七末那是見識,其所執之「我」亦是主體,主體意味重,故只好單屬「見識」。見識與相識相對而言是横義。見識中的第七固是執我,但通過第六之執法,依康德,亦與相識之客觀存在法相關聯。(即不說依康德,說依「比量」亦可。)見識、相識相對爲橫,這是本識之所變似(似現),亦可以說是它的分化。若以阿賴耶識爲冥初的主體,則此主體即是客觀的迷染主體。客觀者以尚未分化而爲見識與相識故。
見識與相識亦可以說都是本識所似現而分化的相。見識是它所似現而分化出的主觀相,相識是它所似現而分化出的客觀相。此兩相旣皆是「義」,則本識之被名曰「義識」似亦可被名曰「相識」,即一切所似現之主客觀之相皆由之而似現也。但前五識既名曰相識,則此 本識只好名曰義識或塵識。在此,「相」取義狹,義或塵取義廣。此種廣狹並無定準,方便說耳。如此,吾人可再詳細規定「義識」之意如下:能變似一切各別的若主(見識)若客(相識)之虛幻義相(觀念性而無實性的境相)者即名曰「義識」,即「本識」。是則本識即名曰「法相識」亦無不可。見識相識皆幻義也,亦即皆虚幻法相也。
攝論言十一識,再把這十一識綜爲相見二識。十一識者,身識,身者識,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趣惡趣生死識。此中「身者識」是染汙末那。「受者識」是無間滅意,是六識生起所依的無間滅「意根」。「身者」與 「受者」就是攝論所說的二種意(意識識及所依止),此二種意爲見識。其餘一切識則爲「相識」。皆由本識轉現而成。相識不只前五識,即意識所執取之法(概念),對於此等法之了別亦曰「相識」。
本識叫義識,塵識,或種子識。其餘七識,攝論名之曰「轉識」 「轉」者「轉現」義,就是現起或生起底意思,言由本識而轉現起也。此等轉識又名「能受用者」。攝論于論「所知依」中有云:
…… 續接下文,與
第二節 辯中邊頌之本識之變現似塵、根、我、了:一種七現
第三節 解深密經之一「本現」與六「轉現」以及世親唯識三十頌之「八識現行」
第四節 賴耶體中的種子與識之不一不異
第五節 簡濫與抉擇
…… 請參閱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