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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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囚論

縱囚論

(作者:歐陽修)


Bg A72

 原文一段

   信義行於君子 1,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注 釋

1・君子:指有道德的人,與此對舉的「小人」是指道德不好的人。

 語 譯

   信用、正義在君子當中施行,而刑法和誅殺在小人當中施行。判刑夠上死罪的,就是罪大惡極,這又是小人中特別惡劣的。寧願爲正義而死,不希求僥幸地活著,並且視死如歸,這又是連君子也特別難以做到的事情。

 原文二段

   方唐太宗之六年 1,錄大辟囚三百餘人 2,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 3,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 4;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5?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注 釋

1・唐太宗:李世民(六二六年—六四九年在位),在位期間實施了許多有利於發展生產的改革措施,是一個有作爲的皇帝。/六年:即貞觀六年(六三二年),貞觀,唐太宗的年號。
2・錄:登記,審查。/大闢:死刑。 
3・意:估計。/冀:希望。 
4・賊:偷竊,引申爲窺測。
5・烏:哪裏,疑問副詞。

 語 譯

   在貞觀六年,唐太宗審查了三百多名死刑犯人,放他們回家,並與他們約定,到時候自己回來以就死刑。這是用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情,來期望最惡劣的小人一定要做到。那些囚犯到了約定的時間,終於自己回來而沒有晚到的。這是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卻被小人輕易地做到了。這難道是合乎人之常情的嗎?有人解釋說,罪大惡極,誠然是小人,但等到對他們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們變成君子。因爲恩德深入人心,能使人迅速轉化,是會有這種情況的。


   我說,太宗這樣做,是爲了借此求得好名聲。但是,怎麼能知道放們回去,不是因爲意料到他們爲希求免刑而一定會回來,所以才放了他們的呢?又怎麼能夠知道他們被放回家,不是因爲猜想到自動回去一定會得到赦免,所以才又回來的呢?料想到他們一定能回來而放了他們,是在上的人窺測到在下的 囚犯們的心思。料想到自己一定會被赦免而來,是在下的囚犯們窺測到在上者的意圖。在這裏我看到的只是上下相互暗暗地揣測對方而成就了這個美名,哪裏有所謂施加恩德和知道信義的事情呢?不然的話,太宗對天下施加恩德,到這時已經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再犯極其惡劣的大罪。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並且保持信義,這又是根本解釋不通的論調。

 原文三段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 1。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 2,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3。」

 注 釋

1・爾:如此,這樣。
2・堯、舜、三王:都是古代尊奉的「聖王」。堯、舜都是傳說中原始社會後期的部落聯盟領袖。/三王,即三代之王夏禹、商湯、周文王和武王。
3・干:求取。

 語 譯

   那麼怎樣做才可以呢?我說,放了再回來,就殺了他們,不要赦免。然後又放這類人回去,而他們又回來,就可以知道這是由於被恩德感化而回來的。但是,這一定是不可能出現的事情。至於放回去再回來,因而赦免他們,這樣的事偶爾做一次還可以。如果多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這能夠作爲國家固定的法律嗎?不能夠作爲固定的法律,難道是聖人的法律嗎?所以,堯、舜、三王治理國家,必然要根據人之常情,不標新立異以表示高明,不違背情理以求得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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