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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動機

認清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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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的這個重點是想要糾正我們的觀念,也就是在審決各種案件時,法官所擁有的動機「意念」。這清淨的動機是很重要的。有人曾問,判決犯人為死刑,判決後使人陷入被折磨的困境中,這是否對法官有惡果或報應呢?這一點,我曾經回答過,但我要重覆的說,必須要認清動機,動機就是業力,這動機是做某種事的「要求目的」,這裡的意思是對訴訟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審察和判決,需要有那可敬的偉人情操,來幫助這種判決動機。如果我們真正崇拜這理想和置身於此理想中,那就不必害怕,我們的動機自然是清淨的,將會奉行那維護世界「正法」的目標,是位護法的人。被告必定是隨著業力或依靠所製定和存有的公正條例的准繩,受其業報不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所負責的只是維持世界公正的動機罷了!

   我還聯想到那直接執行死刑的人,如果他有這動機和志向,要維護這個世界上的公正,他就不必遭受到惡報。如果他的心有著堅強的理想,肯定不會存有殺人的動機。若遭受到惡報「身體所遭受到的事情」,那是例外的事。那些著武器的軍士雖然動用武器,若動機是為了維護世上的和平,盡管是處於殺人的立場,他也不必遭受到惡報。我們擔心的是他們沒有清淨的動機而已。甚至當有敵人來突擊,將危害到生命時,自衛是必然的。當時並沒有想到對方是否會傷亡,若果對方真死了,在法律的條例下,他不被當著是殺人犯,而是誤殺。若他被判有罪,那必定是另外的錯處與此命無關。佛教的業純粹是以這動機和志向為原則,比丘眾的戒律在沒有動機的情形下,是不算犯戒的。甚至行動可能令對方傷亡,但因不存有這邪惡動機和意志,故所觸犯的罪名都不能成立。

   由於以上的理由,我才堅持立場,心中堅定又盡力的來維護法官的理想,他肯定有著清淨的動機和意志,維護著世間的正法,他將沒有想要傷害人的動機或將不會故意的去令人喪失生命。而且還加上那最終「舍」的梵行,對於那無能為力的要放下,要舍棄,這法則是屬於梵神所執持的,即是同時有著慈悲的德行,但在眾生被業力所牽製的情形下,就得對於所實行的刑事案件舍了。身為可敬仰的人,當他有著這梵神的四無量心「慈悲喜舍」,加上這維持世界「正法」的理想,他們的動機肯定是清淨,沒有罪惡和業報,這是不必懷疑的。

Bg R

◎如果有崇高的決心,雖然他的責任是在殺生,但也不會有罪惡的意念。
◎執持著理念和清淨的心意,將有能力捨放,讓眾生隨業力而去。
◎司法人員必須懂得分配責任,也必須和有關人士好好地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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