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廣五蘊論》(以下簡稱廣論)曰:
「佛說五蘊,謂色蘊、受蘊、行蘊、想蘊、識蘊。云何色蘊,謂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云何四大種,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
色蘊,是四大種的聚合。四大種,指地、水、火、風實四大而言;四大種所造色,由地、水、火、風實四大,所造成的種種色法。所造色有內外之分,內四大指我人的色身,即生理性的肉體。外四大指器世間,就是物質世界。
《阿毘達磨雜集論》曰:「色蘊何相?答:變現是色相,此有二種,一、觸對變壞,二、方所示現……」
《五事毘婆沙論》稱:「問:依何義故說之為色?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種生長,會遇怨或親,便能壞能成,皆是色義……」
綜合以上二說,色蘊之色,有三種界說,一曰「質礙」,二曰「方所示現」,三曰「變壞」。現分釋如下﹕
一、質礙:凡是物質,均有相斥相外的特性,即是「質礙」。地面放下一張桌子,同一位置放不下另一張桌子,就是質礙。
二、方所示現:凡屬物質,即有形狀體積,佔有空間,因而即有上下左右等方分(長、闊、高三度空間),此稱之為方所示現。
三、變壞:凡屬物質,均具生住異滅四相,異滅即是變壞。
《五事毘婆沙論》中所稱的:「會遇怨或親,便能壞能成。」怨指的是「逆增上緣」,親指的是「順增上緣」。順增上緣助其生長,逆增上緣使其壞滅。綜合上說,色法所稱的「色」,大致相當於現代所說的物質。但「物質」二字尚不能涵蓋色蘊的含義,因色蘊中尚包括「形色」、「表色」、「無表色」等在內。再者,色法並不是實體,是由地、水、火、風四大種(四種元素)聚合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