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學三總義
書籍目錄
最勝耳傳修心七義論講記
釋頌文科判為三:
二、開演正教義
丙、正教授引導弟子之次第
第四、明一生之修法者
第五、明修心之量
第六、明修心三昧耶
第七、義明修心學處
甲四、正明主論
乙一、出離心
乙二、菩提心
乙三、正見
丁二、斷相違法
丁三、正贊無過大師
丁一、此法為求解脫者堪入之理
常學三總義

常學三總義



   以下第六、第七兩分,僅明修心應作事也。第六明修心三昧耶者。三昧耶,是不可違犯義。修心不可違犯者,凡十八事。於修心時不違犯者,免生障難,易得成就。

第六、明修心三昧耶

頌曰 常學三總義

三總義者,一、已承許者,不可違犯。二、不可違越世間常理。三、不偏執一隅是也。

   一、已承許不可違犯者。昔阿底峽承許佛說一切顯密教授,自皆取修,此是最上承許。今若不能,亦當從皈依起,已承許者,皆勿違犯。又從近事起,一切學處,皆當取學。如是始名為修心學人。若修心者,自他相換,變易我愛執,為他愛執。要道不煩執為殊勝。自謂得此已足。不思向上,更學金剛乘法,此亦非是。修心者,於佛法海中,固應飽嘗,不得以少為足。今人修學佛法,過於知足。於現世名聞利養,又過於不知足,可謂適得其反。要之自依止善知識,受持五戒,直到金剛乘,於一座間,應遍學遍修。中間無一法可捨,並不可意為軒輊。修法如舉案,須四方同舉,案乃得起。不能但舉一方或一角也。

   二、不可逾越世間常理者。修心者,雖已自他相換,斷我愛執,然隨順世間常理,不為詭異,否則名為逾越。如不伐神樹,不損神土,不毀要泉等。世間常理,以為不可犯者,菩薩亦不犯之。不可云我是菩薩修心成就,凡夫畏彼神鬼為祟,我則不然,即有魔事,我能忍受,遂不顧眾議,悍然行之也。

   三、不偏執一隅者。菩薩普利一切眾生,無偏無黨,不輕小而重大,不貴親而賤冤,住平等捨,而一視同仁也。以上三總是十八事之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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