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佛教理想中的司法者
書籍目錄
第十章 佛教理想中的司法者

第十章 佛教理想中的司法者



Bg A7

   各位法律系的同學:

   這是最後的開示,我要談一些佛教的啟示及佛教中有關審判官的部份。

   首先我要調整人們的觀念-關於實踐為人責任的法則。所謂責任或職業,是使人進入法性的必要因素之一。想要圓滿的認識世界或萬物,看出「什麼是什麼」,必定得先完成自己份內的責任。尤其是職業圓滿的實現,就能明了「什麼是什麼」,特別是去認識我們的生命,明了它是怎樣的?到底有何意義?有什麼值得沉迷執取的呢?如果我們做什麼都不盡心盡力,真誠的契合於責任的理想,那麼就還不足以理解自己的世界、煩惱習氣、苦和滅苦等。

   當人類抱著高尚的理想,而盡其所能來完成責任或職業時,就已是在實踐崇高的佛法了。因此對職業不應只是為了謀生,而應有高尚的情操,這些是人生所必經的教材和經驗,雖是很難,但卻能快速而又真確地明了萬物,越是艱辛越能了解法,也就能進一步實踐法。至於審判官的責任則是高尚而理想的事業,同時也能實踐崇高的佛法,我們應該以這理想做為我們實行工作的依靠。不應像一些人,認為這理想事業不能用來買什麼、不能換取什麼、不能吃,反而認為金錢等物質更為實際。確實金錢可以用來買東西,但這只限於身體的利益,若太過注重身體、放縱自己來滿足身體的種種要求,就會產生欲望煩惱,也就是難以覺察的那恐怖的牛鬼蛇神。因此應該緊密的注意著心,常常有著清淨完善的理想來滋潤心靈並實踐自己的責任,同時我們也應該削弱煩惱並實踐超越苦的行持。

Bg R

◎想要進入法性的人就必須要好好地去做好責任和事業。

書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