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懺悔,不論以哪一種方式來進行,都不能偏離 “事懺” 和 “理懺” 的原則。事懺是對不當行爲的補救,也就是消除不當行爲所遺留下來的後遺症。例如:心裏難過、身體不適等業障並進一步找出導致不當行爲的原因,然後就能將行爲修正,前面所引的例子,便屬於事懺的範圍。
理懺則在事懺之後,內心大致已平靜、唯尚有「殺生」的影子在,猶不免於疑惑,於是,針對心之「惑」,運用智慧分析、觀照、觀照,追察「惑」的由來。然後,會發現到,這是一種執著 —— 執著我曾殺生、有衆生被殺所致。
那麼,眞的有「我」嗎?「我」是什麼?或者說︰殺生的是什麼?在分析觀照之下,將會發現:殺生的並非「我」,只是四大假合的身和四蘊,受想行識和合的心所爲,身心非「我」,身心所造的業,不應由「我」來承受。如此,認爲自己曾殺生,只是一種錯覺、一種虛妄的執著而已,應該加以捨離。再反觀被殺的螞蟻,牠們眞得有被殺嗎?─會發現:凡有生的,都免不了死,既然有生死,就不是螞蟻眞正的自己,那麼,被殺的只是螞蟻的假相,我何嘗眞正殺了螞蟻呢?如此,殺者非我,被殺者亦非螞蟻,只是幻化之人,殺予幻化衆生,我不曾殺,螞蟻也不曾被殺。眞性體空,無形無相,他我平等,殺者不可得,被殺者亦不可得。這便是 “理懺” 的極致,足以滅除一切惡業。
「理懺」必須依靠分析、觀照才能達成,這以書寫方式來進行,是比較容易的。因爲,在書寫的時候,也正是內心思維、分析、觀照的時候,不但沈靜,也容易與理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