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萬有的細釋 – 2
第二章 萬有的細釋 – 2

第二章 萬有的細釋 – 2



Bg q11

  色就是會變壞,有質礙的一切物質現象。這共有: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

  一、五根(Panca)——就是我人内界的五官。根是:出生、勝用、增上的意思。因眼、耳、鼻、舌、身等五根有勝用之力,能緣取色等五境。五根為五識的所依。這有:“扶塵根”和“勝義根”二種。扶塵根是以肉眼可以看到的根,為血肉之所成,勝義根是依扶塵根存在的清淨,精妙的微細根,即神經系統。依普通說,根對境有五種特別的功用。即根能發識、識必依根、根能助識、識屬於根、識如根。本來我人的認識,除了根境之外,有時還需要光明、空間、種子識、分別識、染淨識等條件才能認知,但並非八識都如此故,普通只以:根、境、識三緣為代表。其關係如下:

10 (1)

  二、五境(Panca-ViSaya)——五境一名五塵,這是指:五根及五識對境的色、聲、香、味、觸等五法。這有内外之別。內是指:形成有情依身的五境,外是指:除掉有情依身以外的器界五境。


(1)色:就是眼根所取,眼識 的境界。但這裡的色法並不是五蘊門中所說的色,而是處門中的色法。即:六境之一的色境,這是特別要注意的。這有:顯色、形色、表色等三種。顯色是顯明的色法,為差別物質色彩的青、黃、赤、白等顏色,以及影、光、明、暗、雲、煙、塵、霧、空一顯色等。形色是差別物質形狀的長、短、方、圓、粗、細、歪、高、低等色法。表色是表示色的業用差別的色,為:取、捨、屈、伸、住、坐、臥等動作的色法。其情形如下:


11 (1)

(2)聲:就是耳根所取,耳識所緣的境界,這共有三種。即:內聲、外聲、內外聲。內聲是由有情的身上發出的語聲。外聲是由風、林等物質發出來的音聲。內外聲是介於內、外聲的音聲,即有情和無情的合聲,例如:打鼓、吹笛等聲。這復有三種類別。一為:可意聲;二為:不可意聲;三為俱相違聲。可意聲是悅耳順心可愛的聲;不可意聲是違心願時所發出的嗟歎怨聲;俱相違聲是:既非可愛亦非不可愛的其他的音聲。前者是對聲的生因而分的分類,後者是對能緣者的意樂而分的分類。


(3)香:就是鼻根所取,鼻識所緣的境界,有:好香、惡香、平等香、和合香、變異香等別。前面三香有二種解釋法。一是就香臭而分;一是就利而分。和合香是二種以上和合時發出的香;變異香是物質變壞時產生的香。
(4)味:就是舌根所取,舌識所緣的境界。這共有六種,為:苦、酸、辛、甘、鹹、淡等六味。六味由能緣者的意樂又分為: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三類,或由其產生分為:俱生、和合、變異三類。


(5)觸:就是身根所取,身識所緣的境界,有:堅、濕、煖、動等四種。這四性對地、水、火、風等觸處,叫做四大種。因為這是能造之觸,為觸塵的實體。若舉所造的假觸,就有:輕、重、滑、澀、冷、餲、飽、力、劣、緩、急、病、老、黏、疲、息、輭、勇等種類。


  三、法處所攝色——這是不為五識所依、所緣,而攝於第六識所緣的法處(法境)的色法,這共有五種。為:極略、極迥、受所引、定所生、遍計所起等色。


(1)極略色:就是分析土石等有形的物質(實色)至極小,而無法再分的微塵。這普通叫做極微。此色和極迥色同樣,是以極微為體的獨影境,故非實色。為:五根、五境、四大種及法處實色的極微。
(2)極迥色:這是分析顯色,即:青黃光影等物質(假色)至極小時,所得到的色法。即空界色的極微。
(3)受所引色:一名無表色。這是由於受戒而引發於身中的色法。有律儀、不律儀、非律儀等三種類別。


(4)定所引色:這是八地以上的菩薩由於定力所變的色聲等五境,得令有情受用,一名:自在所生色、定果實色。
(5)遍計所起色:這是由第六意識中的獨散意識產生的虛妄分別所變現的龜毛、兔角、空華等虛妄無實的色法,為幻覺所產生。
  上列的五色法中,只有八地以上的菩薩所變現的定所引色有實體,其餘的純為不實的假法。

  不相應行法就是既非物質亦非心的法。這是於色、心、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稱,所以一離了色、心、心所法就無法作用。蓋這是第六識所緣的境界,是三法分位的假似法。這共有二十四種。


(1)得:為成就的意思。這是假名於有情身中,成就色心等法時的成就作用。為:第八識的種子作用。
(2)命根:就是生第八識親因緣的種子。即:由於先世業,在若干年中維持我人一期壽命的功能。這是第八識住於一境時的作用。


(3)眾同分:使五趣中的有情,身形相似的作用。例如:人與人相似,狗與狗相似。但眾同分是在同類相似的分位上假立的,為第八識變現的果報作用。
(4)異生性:異生就是凡夫的異名。即:異與聖者的生類——五趣有情具有的煩惱種子(性)。這是煩惱、所知二障的種子功能,故亦是假法。


(5)無想定:有一類異生和外道,以為想念是生死的根本,所以厭粗動的心、心所,而欲生無想定,其所修的有漏定即為無想定。這是滅前六識現行的厭心種子的作用,故仍為假法。
(6)滅盡定:此定為聖者所修的禪定,與無想定同樣,是在厭心種子上假立的。這是滅前六識的心、心所,和第七識的染污無漏定。二乘僅滅第六識和第七識的我執,菩薩則進一步地滅法執。這是前六識和第七識未發生作用時的分位名稱。因在加行位時,特別地厭嫌受想,故一名滅受想定。〈俱舍〉以為這是有漏定。


(7)無想事:又叫無想果。這是由無想定獲得的果報。初生和墮落時,雖然有第六識的作用,但在中間的五百大劫,前六識總滅而不起故,名此六識無心的分位為無想事。
(8)名:這是能詮自性的言語,如松竹等名稱。
(9)句:這是詮義相差別的語言,為:連結名,文等思想的。如:花開、鳥啼等句。
(10)文:這是在音聲上顯出的音韻、屈曲的音調,為:名、句所依的單音。

  名、句、文是從聲音上假立的,如二句連起就叫做:名身、句身、文身。三句以上時,就叫做:多名身、多句身、多文身。


(11)生:於色心等法,先無今有的法位。
(12)老:生之衰變位。
(13)住:生之暫用位。
(14)無常:生之還無位,一名叫做滅。
  以上四法是有情生滅變化的四相,是在色心上假立的有為法。


(15)流轉:這是指:色心諸法在剎那間生滅,而相續不斷之意。
(16)定異:定是決定義,異為差別義。這是指:善惡因果,互相差別不雜亂之意。
(17)相應:這是指:諸法的因果相應,互相不相離之意。例如:善感善果,惡感惡果。
(18)勢速:這是指:諸法的生滅作用,甚為迅速之意。


(19)次第:這是指:諸法的生滅流轉,有一定的前後順序之意。
(20)方:這是指:色法有四方上下等分齊之意,這是空間的分位。
(21)時:這是指:諸法相續的分位,有三世等剋限分齊之意。這是時間的分位。
(22)數:這是指:量度諸法的一一差別。如:十、百、千等數。為:數量的分位。
(23)和合:這是指:諸法由眾因緣和合,不相乖背之意。
(24)不和合:這是指:諸法的因緣不和合,而互相乖離之意。這是法的分離性。

  無為就是法性真如的理體,為有為法所依的實性本體。這是離開因緣造作之法。“為”就是造作、作為的意思,這是約於因緣生滅義而說的。因真如是常住不變,離開一切生滅變化的法,所以沒有造作,因此叫做無為。無為法本來是言亡慮絕的實體,不能附以任何的名稱,但為了說明的方便起見強名“無為”。如在修習中“斷絕情識”言說的,即叫做絕言真如,反之,以言表詮的,即叫做依言真如。這又由顯現的差別分為六類。一為虛空無為;二為擇滅無為;三為非擇滅無為;四為不動無為;五為想受滅無為;六為真如無為。


一、虛空無為——這是依空無我的觀法所顯現的真如,是離一切障礙故叫做虛空。
二、擇滅無為——這是依無漏慧的簡擇力,斷滅煩惱時所顯現的真如。
三、非擇滅無為——這是不依智慧的簡擇力,本來就自性清淨,而緣缺不生的真如。


四、不動無為——這是離第三靜慮以下的煩惱,生於第四禪天時,由於滅除一切苦樂受,所顯現的真如。
五、想受滅無為——這是離無色界第三地的煩惱,生於第四有頂地時,由於滅除受、想定,所顯現的真如。
六、真如無為——這是非虛妄顛倒的真實如常的理體,為離我、法二執所顯現的真如。前的五無為是在此無為假立的無為。


  上述的六無為,復有「識變」和「依如」的二種。識變的六無為是:由於修習力現出的相似無為,可見這是假設的;依如的六無為是:在絕言的真理上,假立言詮施設的無為,為:非心所變的真無為。

書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