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唯識於心理的眞諦
信,必須建立於真諦之前。
信,是心理意識活動的力量。
如果,捨棄了眞諦而言「信」;必然的,將是免不了缺失的自信;以强烈的自我意識而樹立的信。譬如:
▌以「親眼所見,親耳所聞」做為「信」於事實的證明。
▌以「書上所寫,文獻所載」做爲「信」於事實的資料。
然而,證明者的身份,與事實的利害關係;資料者環境,與事實的主客態度;衆所周知,身份環境,往往只限於「見仁見智」的意識範疇,不能成爲「信」的眞諦,更不能肯定「信」的價值,甚至確定意識活動的標準。
因此,唯識學上提出了意識活動的現象,依於四種決斷方式,分別事理的效益程度:
1.依所作成效而言。
2.依觀察心得而言。
3.依比較分析而言。
4.依專業知識而言。
鑑於眞諦的建立,來自知識與經驗的積和,網羅了古今時代的流變傳承,是以值率的突破性;不一定人人都能理解,但必須是人人都能饒益的言行。因此,真諦建立的條件,要求:
・合乎邏輯性。
・確定可靠性。
・肯定價值性。
・順乎時代性。
在唯識學上提示了偏計所執性是執虛妄而言實,依他起性是一味地歸咎環境,圓成實性自以爲導入了理性;是以更標出了衆生之德,頗具層次分明:
・有的盡心盡力。
・有的三思而行。
・有的將心比心。
・有的隨緣方便。
其實,依法相的建立,完成認識瞭解,必須不捨所作性,客觀性,平等性,坦率性;纔能憑藉徧計所執的現象,發現依他起的原因,肯定圓融可信的道理;也就是一切萬法,唯識所現的佛法諦義。當然,這種唯以了別而肯定事理的諦義,於「了別」的修養功夫不止於理論的述說;仍以「篤行實踐」,相應事與理的圓成,方始「言行」具足效用,運作於心理的意識活動中,構成絕對饒益的結果。
就這樣,道理,方法,行修,因緣和合;凡法相之道,唯識之門,在心理意識活動的運作流程中;有智慧,有效益,其結果是絕對的肯定;那末,眞諦的面目,便像明鏡中的顯影,了然分明,無所遁形!
雖然如此,而自我意識的本身,不能接收眞諦的效益性,卽使明鏡在手,也會像攝影師一般,但取自我喜歡的角度;同樣,仍舊陷在自我的意識運作之中。因此,眞諦於自我的融洽與否,必須先行作自我修養的訓練,也就是面對自我,進行修養,從事認識和瞭解的探研工作,於中發現自我力量的成份,是知識的?是經驗的?是理性的?是情緒化的等;一旦有所發現,進一步纔能突破障礙,圓融意識,其自我也就理所當然的與真諦爲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