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無我論 – 1
第六章 無我論 – 1

第六章 無我論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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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用到「靈魂」、「自我」、「個我」或梵文裏的「神我」( Atman)(編者注: Atman 其實只是「我」的意思,一般均譯爲「神我」,沿用已久,但是否與奧義書及吠檀多之哲學相符,甚可置疑。)這些字眼的時候,它們所提示的意義是:在人身中有一恒常不變、亙古長存的絕對實體。這實體就是那千變萬化的現
象世界背後不變的實質。照某些宗教說,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個別的靈魂,這靈魂是上帝所創造的。


  人死後,它即永久地生活在地獄或天堂裏,而它的命運則完全取決於它的創造主的裁判。依另一些宗教的說法,這靈魂可以歷經多生,直到完全淨化,最後乃與上帝或梵天或神我合一,因爲當初它就是從這裏面流出來的。這個人身中的靈魂或自我是思想者、感受者、一切善惡行爲所得獎懲的領納者,這種的觀念叫做我見』。


  在人類的思想史中,佛教是獨一無二不承認這靈魂、自我或神我的存在者。根據佛的教誡,我見是虛妄的邪信,與真實絕不相侔。它只能産生「我」、「我的」之類有害的思想、自私的欲望、貪求、執著、憎恨、嗔恚、貢高、我慢、自利主義,以及其他染汙不淨法等種種問題。它是世間一切紛擾的泉源:從個人間的衝突,以至國與國間的戰爭,莫不以此爲根由。簡言之,世間一切邪惡不善法,無一不可溯源到這一邪見。


  人的心理上,有兩種根深蒂固的意念:自衛與自存。爲了自衛,人類創造了上帝,靠上帝得到保護、安全與依怙,就像小孩依賴父母一樣。爲了自存,人類想出了靈魂(神我)不滅的主意,俾得亙古長存。由於他的愚昧、懦弱、恐懼與貪婪,人類需要這兩件東西來安慰自己。因此,他緊緊地、狂熱地抓住它們。


  佛的教誡不但不助長這愚昧、怯懦、恐懼與貪欲,反從釜底抽新將這些(劣根性)連根芟除,以使人類得到正覺爲目的。根據佛教,上帝與靈魂的概念,是虛妄不實的。雖然神學是一項高度發展的理論,它們仍然只是極精微的前塵心影,不過穿上了深奧難懂的形上學以及哲學名詞的外衣而已。這些意念之根深蒂固而爲人類所親所愛,使得人類不願聽聞、更不願瞭解任何與之相違反的教誡。


  佛對這點甚爲熟知。事實上,他曾說過,他的教誡是反潮流的,是違反人類自私的欲念的。在他證正覺才四個星期的時候,他坐在一棵榕樹底下,如是自思:「我已證入真理。此理艱深,難見難解,……惟智者能知之……爲強烈的欲望所征服而爲黑暗所包圍的人,不能見此真理。這真理是反潮流的,崇高、深奧、微妙、難知。


  他心裏這樣想著,佛曾一度猶豫。如將他所證真理,解釋與世人知悉,是否將徒勞無功?然後他將世間比作一座蓮池:在蓮池中,有些蓮花還淹沒在水底,有些已長到水面,有些則已透出水面而不爲水所沾濡。同樣的,在這世間也有各種根器不同的人。有些人會瞭解這真理的,佛這才決定說法。1


  無我論(或稱靈魂非有論)是緣起論的推論,也是分析五蘊所得到的自然結果。2
  在前文討論第一聖諦(苦諦)的時候,已說明所謂衆生或個人是由五蘊綜合而成。將五蘊予以分析審察,找不到在它們幕後另有一個可以稱之爲我、神我或自我的長住不變的實質。這是分析法,但用合成法的緣起論,也能得到同樣的結果。根據緣起論,世間沒有一件事物是絕對的。每一件事物都是因緣和合的(由條件構成的)、相對的、互爲依存的。這就是佛教的相對論


  在正式討論無我的問題之前,對於緣起論應有一個簡明的概念。這一項教義可用四句簡短的公式來代表它: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
  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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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緣起、相對、互存的原則下,整個生命的存在、持續,以迄寂滅,都在一條叫做緣起法則的公式裏解釋得十分周詳。這法則共分十二部份:


一、因爲無知,乃有種種意志的活動而成業(無明緣行)
二、因爲有種種意志的活動,乃有知覺的生起(行緣識)
三、因爲有知覺,乃有精神與肉體的現象産生(識緣名色)
四、因爲有了精神與肉體的現象發生,乃有六根的形成(名色緣六入)


五、因爲有六根,乃有(感官與心靈)對外境的接觸(六入緣觸)
六、因爲有(感官與心靈)對外境的接觸,乃生起種種感受(觸緣受)
七、因爲有種種感受,乃生起種種貪欲「渴(愛)」(受緣愛)
八、因爲有種種貪愛,乃産生執取不捨(愛緣取)


九、因爲有執取不捨,乃有存在(取緣有)
十、因爲有存在,乃有生命(有緣生)
十一、因爲有生命乃有。
十二、敗壞、死亡、哀傷、痛苦等(生緣老病死憂悲苦惱)


  生命便像這樣生起、存在、持續。假使我們將這公式的順序倒過來,便得出如下的緣滅的逆定理:
因爲袪除了無知,種種意志造業的止息(無明滅則行滅),因爲意志活動止息,知覺也同時止息(行滅則識滅)…乃至因爲生命的止息而一切敗壞死亡哀傷等等一應俱滅。


  於此應該明白熟知的是:這緣起法則的每一部份,一方面是由衆多條件(緣)和合而生( conditioned緣生的),另一方面又同時構成其他部份生起的條件(conditioning 緣起的)4 因此,它們之間的關係,完全是相對的、互爲依存的、互相聯結的。沒有一事一物是絕對獨立的。所以,佛教不接受最初因,這在前文已講過。緣起法則是一個首尾相接的環,而不是一條直線的鏈子。5


  自由意志的問題,在西方的思想界與哲學界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根據緣起法,這問題在佛教哲學中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能生起的。既然整個的存在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因緣和合的)、互爲依存的,我們何能單獨自由?意志與其他思想一樣是緣生的。所謂「自由」,其本身就是相對的、緣生的。無論是肉
體或精神方面,沒有一件事物是絕對自由的,因爲一切都是相對的、互爲依存的。


  自由意志的含義,是一個與任何條件及因果效應無關的意志。但是整個生存界都是有條件的(緣成的)、相對的、受因果律支配的。在這裏面,如何可能産生一個意志,或任何一樣事物,與條件及因果無關?此處所謂自由意志的觀念,基本上仍與上帝、靈魂、正義、獎懲等觀念相連結。不但所謂自由意志並不自由,甚至自由意志這一觀念都不是無條件的。


  根據緣起法則,也根據衆生爲五蘊和合而成的這一分析,在人身內或身外,有一常住不變的實質,名爲神我、我、靈魂、自我、個我,這一觀念,只能被認爲是一種邪信、一種心造的影像。這就是佛教的無我論或稱靈魂非有論。


  爲了避免混淆,于此必須申明,真理有兩種:世俗的真理(俗諦)與最高的真理(真理)6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用我、你、衆生、個人等名詞的時候,不能因爲實無我及衆生等而將上項名詞視爲妄語。這些名詞在世俗共認的意義來說,也是真實的。但是,最高的真理,卻是實際上並無我與衆生。在《大乘莊嚴經論》裏就說:「當知『補特伽羅』只是假名安立(依世俗說,有所謂衆生),並無實義。」7


  大小乘各宗派的共同特色,就是否定有不滅的神我。因此,就沒有理由假定在這一點上完全一致的佛教傳統,已經與佛的原始教誡有了偏差。8


  因此,最近有少數學者 9,竟然違反佛教精神,妄圖將「我」觀念,私自輸入到佛的教義之中,實在是奇怪之極。這些學者對於佛及其教義備極尊崇,仰佛教如泰山北斗。但是他們無法想像如佛這般頭腦清晰、思慮精深的思想家,竟能將他們所熱切需要的神我、自我予以否認。他們下意識地尋求佛陀的支應,以滿足他們對永生的需要──當然不是個人的小我,而是大「我」的永生。


  索性坦白地相信有神我、自我,甚至明白指摘佛不承認有神我、自我爲錯誤,都無所謂。可是硬要將佛從來不曾接受過的的一種觀念注入於佛教之中,那就不成了。這種觀念在現存的原始佛典中,就我們所見,是不爲佛所接受的。


  相信有上帝與靈魂的宗教,並不以這兩種觀念爲秘密。相反的,他們還經常不斷地反覆宣揚它們,極盡辯才吹擂之能事。如果佛曾經接受這兩種在一切宗教中極爲重要的觀念,他一定會公開宣佈,如同他談論其他事物一樣,而不會將它們秘藏起來,以留待他圓寂二千五百年後的人來發現。


  可是人們一想到佛教的無我,會將他們幻想的「我」毀滅,神經就緊張了起來。佛對這一點並不是不知道。
有一個比丘有一次問佛:「世尊!是否有人因爲發現身內無有常住實性而遭受痛苦折磨呢?」
「有的,比丘!」佛答道。「有人執持這種見解:『宇宙就是神我,我死後即將與之合一,常住不變,亙古永存。我將這樣地存在,以迄永遠。』


  當他聽到如來及其弟子所弘傳的教義,目的在摧毀一切臆見(戲論)……消滅「渴(愛)」,達到無著、寂滅、涅槃時,那人自忖:『我要被消滅了,我要被毀掉了,我將不再存在。』於是他就哀傷、憂慮、焦急不安、椎胸痛哭而精神恍惚,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比丘,因爲身內找不到常住實體而爲痛苦所折磨的人是有的。」10


  在別的經裏,佛也說過:「比丘們啊!這個沒有『我』也沒有『我所』的意念,對於無識的凡夫是駭人的。」11
  想在佛教中找出一個「我」來的人,是這樣辯論的:「誠然,佛將衆生分析爲色受想行識,並說這五者中沒有一樣是『我』。但是他並沒有說除了五蘊之外,人身內或其他地方,就完全沒有『我』了。」


  這種立論有兩種站不住的理由:
第一:根據佛說,衆生僅由五蘊和合而成。除此之外再無別物。沒有一部經中,佛曾說衆生身中除了五蘊尚有他物。
第二:佛曾在不只一部經中,毫不含糊地斷然否認人身中或身外或在宇宙中之任何一處有神我、靈魂、自我、個我的存在。今試舉例以明之: 


  在巴利文《法句經》中,有三首偈極關重要而爲佛教之精義。這三首偈就是第二十章的第五、六、七等三偈(或全經中的第二七七、二七八、二七九等三偈)

第一、第二兩偈中有道:
一切有爲的事物,都是無常的(諸行無常)。」以及「一切有爲的事物,都是苦的(諸行皆苦)。」
第三偈卻道:
一切法都是沒有『我』的(諸法無我)。」12


  這裏請特別注意,在第一、二偈中所使用的是「有爲的事物(行)」一詞,但在第三偈中則改用「法」字了。爲什麽第三偈不也和一、二偈一樣地用「行」(有爲的事物)而要用「法」字呢?整個的關鍵就在這裏。


  原來,『行』 13 的意思,就是五蘊與一切緣起、依存、相對的事物(精神的和肉體的都在內)。假如第三偈也說:「一切行(有爲的事物)都是沒有我的」,那末有人也許會想:雖然有爲的事物中無我,但在有爲的事物之外,五蘊之外,也許仍有一個「我」吧!就是爲了避免這種誤會,所以第三偈中才用了「法」字。


  『法』字的意義比「行」字要廣大得多。在佛教中,沒有一個術語的涵義,比「法」字更廣的了。它不僅包括有爲的事物,也包括了無爲的「絕對性」與涅槃。世出世間、善惡、有爲無爲、相對絕對,沒有一樣事物不包括在這一個「法」字中。因此,根據此一申義,「諸法無我」很顯然的是說不僅五蘊之中無我,在五蘊之外或離開五蘊依然無我。14 無論在人(補特伽羅)或法中,都沒有我。大乘佛教的態度亦複如是。在這點上,與上座部一般無二。不僅強調『法無我』,也強調『人無我』。


  在《中部經》中的《阿勒葛度帕瑪經》Alagaddupama-sutta(譯者注:約相當於漢譯《中阿含》第二○○《阿梨吒經》)裏,佛向弟子們說:「比丘們啊!你們可以接受靈魂實有論,只要接受了這一理論,一切憂悲苦惱便不再生起。但是,比丘們啊!你們見到過這樣的靈魂實有論嗎?接受了它就可以使憂悲苦惱不再生起?」


 「當然沒有囉,世尊!」
「好極了,比丘們。比丘們啊!我也從未見過有這樣的靈魂實有論,接受了它憂悲苦惱便不再生起。」15
如果曾經有過爲佛所接受的靈魂實有論(有我論),他一定會在上節經文裏予以闡釋,因爲他曾要比丘們接受不會産生痛苦的靈魂實有論。但在佛的看法,這樣的靈魂實有論是沒有的。任何的靈魂實有論,無論它是如何高深微妙,都是虛妄幻想,徒然製造各種問題,隨之産生一連串的憂悲、苦惱、災難、困擾等等。


  在同一經中,佛接下去又說:「比丘們啊!我以及與我有關的任何事物(我所)既然確確實實是不可得的,所謂『宇宙就是神我(靈魂);我死後就成爲神我,常住不變,亙古長存,我將如是存在以迄永遠』的臆見,豈不是十十足足的愚癡?」16
  這裏,佛清清楚楚的說出神我、靈魂、我實際上是不可得的。相信有這麽一件東西,乃是再愚蠢不過的事。


  想在佛教中找「我」的人,也舉出若干例子。這些例子,先是他們把它翻譯錯了,之後又加以曲解。一個有名的例子,就是《法句經》第十二章第四節,也就是第一六○偈。他將原文的 Attā hi attano nātho 先譯成「『我』是我的主宰」,然後又將偈文解釋爲大「我」是小我的主宰。


   先說,這翻譯根本不正確。此地的Atta並不是含有靈魂意義的「我」。在巴利文中,atta一字除了在少數情形下,特指哲學裏的靈魂實有論(有我論)如前文所見者外,通常均用爲反身或不定代名詞。在《法句經》第十二章這句偈文裏以及其他許多地方,它就是用反身或不定代名詞。其意義是我自己、你自己、他自己、某人、某人自己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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