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體其作用的否定
(5)主體其作用的否定

(5)主體其作用的否定


Bg s64

 作用與主體、客體 

  某一作用及其主體及對象這三者的關係,亦是在『中論』中屢屢被論及的主題。前節所見到的「過去的東西」「過去的作用」「被過去的東西」亦是這樣;其他則第三章有「見的東西」「被見的東西」「見的作用」、第五章有「貪的東西」與「貪的作用」、第八章有行爲者與行爲、第十章有「能燃的東西」(火)與「燃燒的作用」與「被燃燒的東西」(薪)等等被考察。其他的章節,同樣的問題在其中亦斷片地、間接地屢屢被提出處理。這些議論的基調,是與前節所見到的對行的人與行的作用的分析相同的論理。譬如龍樹在第十章的前頭部分說:


倘若薪就此卽是火,則主體與其作用的對象便變成同一了。倘若火是異于薪,則離薪亦可有火了。(倘若是這樣,則火)變成常住地燃燒的東西、不用燃燒的原因的東西、沒有重新開始燃燒的必要的東西了。倘使如此,(火)便是不具有作用的東西了。(一〇・一~二)


  不過,倘若稀爲詳細地研究龍樹的論辯方法,則可見在對作用、主體、對象的關係的分析中,有兩 個相異的方法被拿來取用。其一是對作用與主體、或作用與客體的關係的分析,這與前節中見到的有關「過去的東西」與「過去運動」、及「被過去的東西」與「過去運動」的關係相同。


  另一則是對主體與客體關係的分析,這最低限度在論理形式中,異于對作用與主體或作用與客體關係的分析。主體與 客體的關係且待後討論,現在先考察一下“作用”與其“主體”的關係看看。


 眼是不見的 

  第三章是通常被附上「對眼等的感官的考察」一名的章節,批判依眼、耳、鼻、舌、身(皮膚)、意六種器官而來的認識,與色形、音聲、香、味、可觸物、被思考物這六種對象。龍樹在第一詩頌叙述其主題後卽說:
這見的東西(眼)不能見其自體。不能見自體的東西爲甚麼能見它自身以外的東西呢?(三・二)


燈火的譬喩並不能足够地證明見的東西。這譬喻亦如見的東西一樣,依(對)被過去了的東西、正在被過去的東西、仍未被過去的東西(的考察)而批判。(三・三)
不正在見的見的東西不管怎樣都不能存在,何以能說見的東西見一類的話呢?(三・四) 
見的東西不見。不見的東西不見。必須認許的是,見的人與見的東西一樣,都被說明。(三・五)


  我們試再與上節所解說的關係上,由這個議論的結尾開始逆行看看。「見的東西不見,不見的東西不 見」這樣的說法,我們已很熟悉了。這與「行走的東西不行走,不行走的東西亦不行走」的說法是完全相同的。其根據亦無不同。見的東西並不是不見的東西。


  因此在說見的東西見時,含有作爲見的東西的本質的見、與正在正在見的見,的兩個見的作用。這是完全不必要的重複。而在另一方面,說不見的東西見,譬如耳見,那當然是不可能的。此中並無任何的必然性,且是自相矛盾。


  龍樹這樣的想法,倘若不以他所抱有的本體的概念爲前提而理解之,則勢必只能理解爲不過是非常識的冗舌或者是帶有詐術的詭辯了。當說眼的本體時,這本體到底是否且有作爲眼的屬性之見的作用呢?本體是恆常的,因而不具有作用。


  倘若作這樣想,以爲這在表現爲現象時與作用相結附,則眼的本體是沒有見的作用的。換言之,本體是空的。耳與鼻的本體都同樣地不具有其各自的作用。倘若是這樣,則眼的本體與耳鼻的本體到底何以要被區別開呢?嚴密區別眼的本體與耳及其他的本體的有部,並不能說明這個理由。


  龍樹的定義是,所謂本體是不依存其他的東西而是自立的存在。因此當說某一作用屬于本體時,並不能說這依其他的東西、以其他的東西爲對象而作用。倘若是這樣,則本體的作用必須是自己作用,對于自己自身的作用了。不過,說本體對於自己自身而作用,這與被給於本體的另一規定相矛盾。本體是單一的東西,不具有部分。


  由對於自己自身的作用是一物的一部分,對於這同一物的另一部分的作用之故,故不具有部分的本體,是不可能有這樣的自己作用的。正如指的前端不能觸及這指自身的前端一樣,又如角力士不能打敗自身那樣,集技藝員亦不能攀上自分的肩膊上那樣,眼亦不能見其眼自體。龍樹卽在第二詩頭的前半說這個意思。在說明同詩頌的後半前,讓我們先研究一下有關在第三詩頌出現的燈火的譬喻看看。


 灯火不照自身 

  在這(三.三)的詩頌中,龍樹未有充分說明燈火的譬喻。他只說把第二章所行的議論應用到這裏來。在印度哲學中,有燈火是具有能照自體亦能照他體的作用的東西為譬喻,但對於這何以不能成立一點,在「中論』第七章的第八~十二詩頌、在「廻諍論』第三十四~三十九詩頌、在『廣破論」第六、第九、十節等中,有詳細的說明。


  所謂能够應用第二章的論理,即是,在說燈火照闇時,仍未生起的燈火、已經生起而照過的燈火都是不照闇的。這兩者以外的正在生起的燈火這樣的東西不能得,在這時點中作用與主體的關係不能成立。能够應用第二章的論理,即是說這樣的分析是可能的。


  譬如,如在暗中的不能見到的壺爲火所照而變成可見的那樣,初有不在被照中的燈火,其後這燈火被照而變成可見的,倘若這樣,燈火卽照其自體。這樣的事亦能說得通吧。但並沒有那起初不在被照中的燈火,怎能確認它照其自體一事呢?又倘若火如同照其他東西一樣地亦照其自體的話,則火亦當如 同燒其他東西一樣地燒其自己了。


  但這樣的事實是沒有的。又倘若以爲火照自、它,則闇方當亦隱蓋自它了。但何以實際上不是這樣呢?過去的燈火、未來的燈火都不照,這是對的,但在燈火正在生起時能照,這種想法當是可以了吧。但由於正在生起時的燈火尚未到達闇那方,如何能照闇呢?倘若這是可能的話,則這裏所有的燈火必須照到世界所有的闇了。但這樣的事是不能被經驗的。


  如這樣,龍樹的燈火的議論,是非常多姿多采的。不過他的有關這個譬喻的論理的核心,出現於『中論』(七・九)和敍述幾乎和這是相同旨趣的『廻諍論』第三十七詩頌中。
在燈火這東西中沒有闇,有燈火的場所中亦沒有闇。照的動作實際上是破闇的事,但這燈火到底照什麼呢?(七・九)


  這是共通於照自體的場合與照他體的場合的批判。想想有關自己作用看,當說燈火照自身時,在燈火自身中必須要有與光的部分相俱的所謂閽的其他一部分。這是由於如不是這樣則不能有光照闇這樣的作用之故。不過如在燈火中有與自己對立的部分,則這變成燈火具有相互矛盾的兩個本質了。這與燈火本體的一性相背。 


 對自已作用的否定 

  這並不是只對有關燈火說的。當說本體自己作用時,這本體必須分裂爲作用的主體與客體。這必然地會伴隨着本體有兩個本質的不合理。本體並不對自己自身起作用;在對其他東西起作用的場合,其論理的本質,亦是不變的。因爲,不依傍其他東西的自立的本體爲了要生作用而需要一他者,這實已變成本體含有其他契機了。


  事物對自己自身不起作用,這對區別哲學一般、特別是說一切有部來說,是重要的原理。譬如,認識分析爲六種認識的六種對象、或分析爲六種認識、六種器官、六種對象的區別的立場,是絕不認許認知自己所認識的。所謂“認識”是認識與自己相異的對象;倘若認許認識是把自己(亦即是認識自身中所出現的表象)作爲對象而認識,這樣外界對象便變成不必要了,則把認識分析爲主體與對象的區別立場便會崩壞了。


  主張認識是自己認識的,是經量部與唯識派。在這些學派中,所謂主觀與客觀,不過是認識這一事實中所有的論理的、假設的區分而已。說一切有部始終與這樣的觀念論為立場相對抗;其反對原理,卽是對認識的、事物一般的自己作用的否定。


  龍樹不加改變地承認這樣的說一切有部的原理,亦可見出他是以這原理爲前提而展開其議論的。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他說由於否定是來自自己的作用,但並不如說一切有部那樣,認許和主張作爲其反定律的事物對他者的作用。龍樹是否定這個的。卽是,龍樹指出和令人見出,在設定本體之立場,事物不管是自己作用抑是對他作用都不能成立的,這樣的矛盾。此中他所眞正否定的,亦是本體的立場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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